前不久,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处一起纠缠20余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此多次对簿公堂,后经市、区两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调解结案。但在随后的近20余年时间里,原告张某一直进行治疗,大量的花销导致其生活艰难,2011年4月,张某再次将被告许昌市某管理处诉至法院。经法官法官释法析理,倾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1990年5月,原告张某骑自行车行驶至许昌市仓库路油库家属院门口附近,栽入没有盖板的下水道中,致使其脊椎损伤并导致截瘫。为此张某将许昌市某管理处告上法庭,经魏都区法院审理,于1991年1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许昌市某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596元。该处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该处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9900元。
随后的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张某一直进行治疗,并花费了大量费用,生活难以为继。2009年,张某找到该处,希望通过协调获得一些赔偿,但其的要求被拒绝,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2010年,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伤情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加之其难以承受的生活负担,张某于2011年4月再次到该处寻求赔偿事宜无果后,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该案的法官对案情分析后,发现此案早在1991年就经过法院审理,考虑此案已相隔二十年之久,因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和此案已超过20年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因素,老张很可能败诉。但承办法官同也考虑到张某是三级残障的孤寡老人,无妻无儿无女,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且由于其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因为其信仰基督教,所以常年租住在教会提供的廉价房里,生活步履维艰。所以承办法官多次与该处接洽,从法律、情义、责任等方面展开调解,从良知与公平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能够从社会和谐、同情弱者的角度,努力说服其尽量给老张一些补偿。该处领导在了解老张的情况后,对此深表同情,表示会尽其所能的向老张做出一定赔偿。在经过法官的多次协调后,最终其同意给老张18000元作为赔偿。
这起案件比较典型,双方分歧较大,时间跨度长,涉及的法律事项多,但办案法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从人情、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给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入手,凭者自己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为人民服务的高度热情,把二十余年的“硬疙瘩”一点点地融化了,最终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