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开展审判工作,创新调解机制,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荣获全省优秀基层法院,2009年荣记集体二等功,2011年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十佳政法单位”,在全省基层法院群众满意度调查中位居第二,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系统党建工作先进集体。
理清“三种”关系,创新调解机制
全院在处理每起案件过程中,坚持理清三种关系:一是理清法律关系,把握案件发展的走向,坚持依法调解;二是理清背景关系,搞清案件发生的缘起,找准案件的症结;三是理清利益关系,平衡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达成调解。同时,全院不断创新调解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性格的当事人,不同审理程序,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对懂法明理和争议较大的案件面对面调解;对年老体弱身体不便的上门调解;对知错不改、无理取闹,到当地巡回审理或逢埂会时公开开庭,众人说服教育调解。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增强了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了案件引发新的矛盾。
抓好四个环节,实行全程调解
全院大力推行全方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形成了立案环节的即时调,开庭前的庭前调,开庭过程中的庭审调,宣判前的判前调格局。
“即时调”——办案人员在向被告送达手续时,了解案件情况,掌握矛盾成因。对于那些争议不大的案件,由立案庭随即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即时进行调解,节约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庭前调”——案件进入审判流程管理之后,根据案件的性质,理清争议焦点,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法官积极主动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引导,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
“判前调”——在送达判决书前,也不轻易放弃调解机会,法官如实向当事人陈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及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作出理性判断,最后达成调解。
运用四心三法,力克调解难关
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逐步摸索出了“四心”、“三法”的调解经验。“四心”即:
——对待当事人“诚心”。在对待当事人上热情,谦虚大度,举止文明,平等待人,调解用语当轻则轻,当重则重,善于营造宽松的氛围,善于倾听当事人的心声,使当事人人对法官有信任感。
——做工作要“耐心”,就是要把握好调解进程火候和节奏,当快则快,当慢则慢。不急功近利,更不急躁冒进,给当事人留有宽松的思考空间。
——调解过程要“细心”,调解工作既要熟悉案情,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动态,又要了解纠纷的起因。通过细心的观察和理性分析,找出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做到对症下药。
——处理案件有“公心”,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要秉公处理,居中调解,提高调解的公信力。法官要以公心对待每起案件和当事人,用法官和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取信于民。
“三法”即:一是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多适用于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二是面对面调解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尚有一定的信任度,均有理智的案件。三是借助外力法。即借助有威望的案外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他们都有一定的信任度,容易接受和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从而改变自己的固有观念,消除误解,化解矛盾,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