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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攻难克坚破解执行难

———禹州市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攻坚月”活动纪略

  发布时间:2011-11-16 17:35:48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果实”,有句拉丁法彦这样生动地形容执行工作的终极价值。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等却是实实在在摆在法院面前的两个难点,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如何让审判工作繁华结硕果?禹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反规避执行,深入开展“执行攻坚月”活动,把破解“执行难”作为工作的突破点,针对各种规避执行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攻难克坚,执结久拖未结的案件11起,执结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件9起,执结金额216余万元,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债权,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既要有履责的要求,也要有责任的追究

     “有了公正的审判,还要有有力的执行。再多的艰难,也不能成为攻难克坚工作停滞不前的借口,解决执行难,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执行理念。”禹州市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吴延成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法院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债务,拖、躲、赖债现象严重。执行攻坚,就是要让拒不履行法律确定义务的“老赖”失信失利,得不偿失,失去“赖债生存”的空间。因此,执行工作应坚持什么样的执行理念、按照什么样的思路攻难克坚、如何落实执行人员的责任,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直接关系到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正人必须正己,治难必先治“内”。打造一支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禹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案件集中研究制、集中执行制、积分考核制、案件督办制、执行换员制、结案任务量化制和结案、积分、结案率排名制等工作制度,健全执行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风险防范制度,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并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把制度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既有履责要求,也有责任追究。同时,该院从社会各界聘请了15名监督员,对法院执行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既要有量的积累,也要有质的提升

    攻难克坚,要体现在“骨头案”、“钉子案”的持续突破上,只有通过坚定不移的突破与攻坚,才能在量的积累上实现质的提升。

    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开办的石料厂的采矿许可证,冻结或查封被告冀某、刘某在禹州市文殊镇某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各判处被告人宋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系列反规避执行措施的采取,震慑了一批消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难案”、“呆案”得到了不断的突破。

执行成果质的提升要体现在长效机制的转化上。通过实践的深厚积累,结合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禹州市法院完善了《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禹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通知》等规章制度,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准备,从执行实施到期限报结,内容涵盖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从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入手,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执行环境,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机制出力量,出效果。执行机制的规范、高效运转,执行效果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今年以来,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率、执行到位率同比分别提高了5.8%和7.3%;平均审限时间同比短了一个月……

                    既要有攻坚的勇气,也要有公开的监督

    实行执行过程公开是执行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消除当事人误解的重要途径。执行攻坚,既要勇于攻坚,也要善于沟通,才能为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奠定坚实的基础。

    禹州市人民法院通过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和监督权。在执行案件启动程序中,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执行风险,并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执行案件立案后,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等执行措施的,及时将执行措施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对相应手续存档备查;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于未能执结完毕的案件,于期满前向当事人通报执行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执行中的障碍、不能执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让申请执行人了解与执行有关的信息和情况,让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司法信任。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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