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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11:39:08


    随着年末岁尾的到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不良影响不断出现,影响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对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造成极大的冲击,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问题,我省法院系统已开展了两次集中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活动,该项活动的开展,有力地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利益,打击了黑心工头不守法、不诚信的嚣张气焰。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笔者对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了分析,略谈一下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根据2007年12月29日颁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将仲裁作为处理争议的前置程序,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争议属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是否可以绕过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显然是挡在农民工面前的一道障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6月7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可是,司法解释的效力显然低于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效力.因此,为使该类案件更有说服力绕开仲裁程序,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还有待法律作出修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程序。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提供工资欠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狭窄,审判实践中也不便操作。

    2、进入诉讼程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确定被告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难,导致案件审理时间长,不但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也不利于消除社会隐患。该类案件作为原告的农民工,大多以亲属或同乡关系跟随小工头打工,根本不了解实际的用人单位或用工人,一旦发生欠薪事件,往往会起诉其跟随的小工头作为被告,而这些小工头大多起组织或协调作用,并非直接的责任承担者。我院审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赵某随同乡李某到建筑工地打工,按日计算劳动报酬,工作中双方发生矛盾,赵某向李某索取劳动报酬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我仅起到介绍作用,同赵某一样处于打工者的地位,赵某应向大老板索要劳动报酬,赵某根本不清楚大老板是谁,与李某又未签订协议,为此该案审理陷入困境。

    3、因证据不足导致农民工的诉求不能支持或不能全部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农民工来说成了一道难以愈越的障碍,往往也成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题。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挣钱养家糊口,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作,加上多数是文化偏低,生长在农村纯朴、诚信的环境中,不存在老板会克扣他们 “血汗钱” 的的风险意识,所以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收条、工码单、欠据等足以证明案件的证据。有些老板正是利用这一弱点故意不给他们留下任何“杷柄”,使他们怠于收集证据,给他们的维权之路带来困难。

    4、计算农民工工资数额时存在的困难

    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和建筑行业的施工中,个别为个体雇佣劳动。这类行业都存在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农民工的工资报酬都与工作量有关,对于工资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加上提供欠条或其他凭证困难,有时需要根据工作量来计算劳动报酬,基于以上原因,在农民工要求尽快收到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仅凭法院核算比较困难,有时需要会计核算部门进行核算,这种费时、费力、代价高的会计核算,往往使农民工难以承受。

    5、法院执行中存在的因素

    据统计,相当一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诉讼程序中都出现了“裁判容易执行难”的情况。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无疑会挫伤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甚至采取过激方式解决,影响一方的和谐稳定。

    6、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不当,将引起群体性不稳定事件。

   作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往往是一个群体,表面上看是个别农民工起诉,但其背后却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持观望态度,此类案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十分明显。因此,法院应谨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如若处理不当,将发生群体性不稳定案件。

   7、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担保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是保证实现农民工工资的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于农民工靠打工谋生,大多数在背井离乡的异地进行诉讼,如果一定要求提供担保,势必使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申请或被驳回,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根本落实。

    8、诉讼成本与农民工承受问题

    诉讼成本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民工提起诉讼的积极性,时间就是金钱,对于以出卖劳动力赚取劳动报酬养家糊口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打官司需要时间、需要各种费用,请律师需要费用,还要向法院缴诉讼费和执行费,赢了官司后申请执行又要漫长的等待,能否拿到钱仍是个未知数。因此,如何降低该类案件的诉讼成本,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问题之一。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大力提倡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这一美德,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讲诚信,言出必行,按时发放工资报酬,矛盾纠纷将会大大减少。因此,大力提倡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根本原因。

    2、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要改变农民工作为城市弱势群体的地位,关键要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利用集市、学校、农民工春节回乡期间组织开展法制讲座,到农民工集中的厂矿、建筑工地等处进行普法宣传,面对面、手把手帮助解决在用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引导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社会各职能部门加大监督,加强对农民工可救助的力度

    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的增多,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利用监管、监督、法律援助等手段,规范企业的用工,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用工企业的劳动保障、签订用工合同等方面的管理,及违反规定后的处罚力度,使用工企业不敢、不能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定期或不定期到农民工集中的用工单位进行法律援助。

    4、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该类案件予以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农民工给予相对宽松的政策,减免相关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先于执行费等费用,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通担保措施,不能因农民工不提供担保而失去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机会,使本应及时得到受偿的工资等劳动债权失去保障。

    5、加大创新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速执速裁

    创新是一个民族不竭的灵魂。在法院内部设立“绿色通道”, 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采用“口述立案”、“预约立案”、“巡回审案”、“假日法庭”、“力求调解”等措施,做到“案结事了”,缩短办案周期,对事实清楚的拖欠农民工资案件,采用小额速裁的方法,一审终审,缩短办案周期,尽快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立法部门法律规定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修正或补充

    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复议前置等问题,应当由立法部门以修正案的形式详细规定并完善,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7、加大与其他司法部门的联系,妥善运用刑法中的恶意欠薪罪,严厉打击黑心承包商和分包商,对社会产生震慑作用。

    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立即与当地公安、检察等部门联系,严格依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了恶意欠薪罪,通过司法部门的多方配合,严厉打击黑心承包商和分包商,产生震慑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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