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鄢陵县法院积极主动调取相关证据,成功办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程款案件,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0年原告梁根法与被告李建民经协商,就被告在鄢陵县北关建造民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按图纸施工,价钱为每平方米110元,建筑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2010年5月底组织人员施工。房屋竣工后,被告拒付工程款。为此,原告于2011年4月7日诉至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9047元。案件受理后,因施工期间图纸发生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计算出拖欠的工程款,本案曾中止审理。
第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开展以后,承办法官对本案高度重视,将本案列为手中案件的重中之重,恢复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主审法官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主动调取工程施工方面的相关证据。最终,依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了被告李建民给付原告梁根法工程款8458.50元的判决,维护了农民工梁根法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