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在人大代表全程监督下,许昌县法院快速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1年11月25日,家住许昌县灵井镇湾鲁村的鲁法敬要求起诉被告任文峰、杨得民、岳占力、杨得领、高跃奇,索要其于2008年至2009年在被告任文峰、杨得民、岳占力、杨得领四人合伙开办的许昌县鑫阳建材厂修建砖窑应得的22000元工资。对此,鲁法敬提供了2010年1月27日由时任该厂经济保管的被告高跃奇写下的欠条。
该院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帮助鲁法敬准备立案所需的相关材料,迅速为其办妥立案手续。为了尽快给原告讨回工资,该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联系该县人大代表郑本立全程监督此案的处理。当日,承办法官即到被告家中送达应诉手续。在通知被告应诉时,法官分别对被告杨得民、岳占力、高跃奇进行询问,对三人认可系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下欠原告工钱22000元未给付的事实及时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二天,承办法官即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在宣讲相关法律、政策的同时,明确告知被告,法院一直特别重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贯以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予以办理。这起案件,案情简单、责任明确,四合伙人应及时支付欠款。但被告因合伙内部存在纠纷而相互推诿,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12月2日,许昌县法院通过网络直播该案庭审情况,庭审结束后,该院认为四合伙人依法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日判决被告任文峰、杨得民、岳占力、杨得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2000元。人大代表对法院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