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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共汽车上旅客的遗失物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2-05-22 13:14:09


【案情】

    2012年1月2日,高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李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并且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都没注意到这一点。高某于是赶紧在下一站拎着李某的密码箱下了车。到了住处高某打开箱子一看,里面有现金5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对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高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应认定为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高某采取秘密窃取财物行为,数额较大,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变成不法占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在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

    二、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行为是将原先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被为行为人非法所有的状态。

    本案中,高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李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因为李某是将密码箱遗忘在汽车上。这时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乘务员就对该密码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即使乘务人员和司机并未意识到该箱子的存在。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而在本案中高某偷偷拎走密码箱显然并不具备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所有的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法占有,非法将其变为自己所有的过程。

    综上所述,高某之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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