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办结,对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被誉为化解平等主体之间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但在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大量调解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增加了执行案件数量,成为引发“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禹州法院在工作中,认真落实五项措施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是严格遵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要求民事审判法官要把“案结事了”作为选择办案方式的根本目的,避免为了片面追究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和以拖促调。二是要求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阶段,就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执行问题,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当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无法立即履行的也要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为执行程序做准备。三是掌握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避免个别当事人利用诉讼调解,拖延履行法律义务。四是认真查明当事人财产状况。要求审判法官在审理阶段,要认真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执行工作做好准备,避免发生执行回转。五是加强法律释明。要求审判法官向当事人说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调解内容,仍然会引发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当事人认为调解书没有强制效力的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