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为了在2012年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院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一、基本目标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执行,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级负责,责任到人,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照8项禁止、52个不准,逐项检查,并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不断提高全体干警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意识和廉政勤政自觉性。
3.严格执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和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无明显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实行领导干部个人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取得明显成效。
4.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十二条规定”,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省法院“十条禁令”,严格遵守各级有关干警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5.认真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上级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暂行办法》,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违纪违法者或对执行处分决定阳奉阴违的要严格追究。
6. 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务实意识,确保我院“一抓法院文化建设,加强干警思想精神塑造,确保精神文明建设新突破;二抓司法能力建设,增强队伍综合素质,确保审判质效新提高;以审判管理为龙头,提升各项管理水平,确保法院整体工作跃上新台阶”目标取得成效。
7.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积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无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发生。
8.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及时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
9.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送礼和安排私人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不断完善、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逐步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工作负责,作用明显,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对发生问题的部门和负责人追究责任到位。
二、个性目标
(一)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所属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责任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上级法院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定期分析研究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自觉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法院的全局工作中,寓于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中,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4.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民主推荐和任前公示,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搞家长制,一言堂,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6.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效率不高、作风简单粗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结合法院实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7.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廉洁自律和自查自纠,检查和纠正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
8.领导、支持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大胆行使职责,为他们执纪执法做坚强后盾,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9.对本院各部门、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包括:
1.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自觉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法院的全局工作中,寓于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2.把反腐倡廉理论和法规制度作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给干警讲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全年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不少于两次;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做到年初有部署,措施有力度,活动有记录。
3.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针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全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4.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民主推荐和任前公示,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组织或参与法院公开招干、遴选法官、法官职务等级晋升、选拔干部等组织人事工作时,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意见。
5.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对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6.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重视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坚持亲自阅批重要信件,党组研究案情,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及审务督察员,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7.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三)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按照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在院党组书记的领导下,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自觉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文化建设;认真组织分管部门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以及法院各项廉政制度和纪律规定,给分管部门干警讲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不少于两次,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记录。
3.根据本院《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针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全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4.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效率不高、作风简单粗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结合院党组安排部署和分管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5.发挥表率作用,廉洁自律,带头做到并教育分管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执行岗位任职回避制度的规定》、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法院“十条禁令”的规定。
6.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本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意见》,严禁过问与本人职务无关的案件,加强工作管理和廉政制度建设,及时发现违法审判案件并予以纠正,支持对分管审判部门案件的评查和问责工作。
7.在组织或参与法院公开招干、遴选法官、法官职务等级晋升、选拔干部等组织人事工作时,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严格干部任用标准和选拔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8.对分管部门发生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发现违纪苗头,进行诫勉谈话,并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不隐瞒不护短,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9.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责任,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分管部门发生多人多起违法违纪案件,被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或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院《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规定,主动向院党组检讨责任。因自身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主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部门副职对职责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包括:
1.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按照省、市委、上级法院和本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觉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中,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2.落实本院《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文化建设;认真组织本部门干警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以及法院各项廉政制度和纪律规定;按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记录。
3.根据本院《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订本部门的廉政规章制度,针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全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对照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逐项报告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按要求接受考核。
4.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效率不高、作风简单粗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和专项治理。经常督促、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审判纪律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监督范围扩展到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圈、生活圈和娱乐圈,如发现不良倾向和违纪苗头,及时与有关人员谈话、告诫。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5.发挥表率作用,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做到并教育本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严格执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十二条规定”、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法院“十条禁令”的规定,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本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意见》,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审判执行岗位任职回避制度的规定》,严禁过问与本人职务无关的案件。
6.大力支持、配合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放案件监督卡,对案件跟踪回访,及时发现违法审判案件并予以纠正,支持对本部门案件的评查和问责工作。加强与廉政监督员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监督。
7.本部门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主动向院党组检讨责任;发生多起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一起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向院党组提出辞职;因自身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主动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五)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除承担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外,还应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以下责任:
政治部要在院党组领导下,结合本院实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完成法院文化建设任务分工。
纪检组、监察室在上级纪委、上级法院和院党组领导下,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院党组研究制订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组织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相关规定;督促检查、考核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考核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院党组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机关党委要按照院党组的部署,研究制定本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和廉规的学习教育;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法院文化建设任务分工。
三、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省、市委和最高法院、省法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1.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认识不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贯彻不得力,抓的不紧,抓的不实,完不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
2.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财务制度等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6.阻挠、干扰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8.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