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正值国际禁毒日,当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魏都区将贩卖、制造毒品罪犯高国亮、李永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5年底,罪犯高国亮和李永望多次预谋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商定由高国亮提供资金、原料并负责销售,李永望负责制造。2006年1月至3月间,高国亮、李永望伙同范永伟、王国春、姚晓刚、姚晓伟、李向阳(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杨敬岗、郝永亮(同案人,已判刑)在襄城县双庙乡染坊杨村小李庄王国春的养鸡场内和门楼李村李向阳废弃的面粉厂内生产了三批“麻古”,共计9.768千克。其中,360克“麻古”由景孝兵运回深圳后交给高国亮销售,余下的9.408千克“麻古”以及罪犯李永望藏匿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其他毒品798克,含有巴比妥、咖啡因成份的其他毒品4.359千克,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公安部门从罪犯高国亮身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26克,从其在深圳市租房处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其他毒品1.13545千克,含有咖啡因、巴比妥、氯安酮、MDA、MDMA成份的其他毒品1.62057千克。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高国亮、李永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高国亮、李永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