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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让原职工为“冤家”效力

许昌某银行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状告原职工

  发布时间:2012-06-13 13:41:16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许昌某银行因不愿原职工杜某为“冤家”效力,以杜某违反与原单位所签《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将杜某及杜某现就职的某合资银行告上法庭。今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杜某与原单位所签《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今年29岁的杜某原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职工。2010年9月1日,杜某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份,协议中有“乙方(杜某)在甲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24个月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河南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其服务”的内容。“2010年10月25日,杜某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杜某原单位发现杜某在位于许昌的某合资银行工作。遂向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出仲裁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杜某原单位将杜某与某合资银行高上法庭,要求杜某支付违约金216151.23元,杜某与某合资银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主要围绕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展开辩论。被告称原告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该文件违反劳动合同法。被告同时声称,2010年9月7日,被告收到原告邮件,邮件中写道:“对拒不签订的人员,分行将于两个月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说明《竞业限制协议》是在被告收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被告仅仅是拉存贷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庭审辩论中,针对被告的反驳,原告则主张杜某与单位所签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杜某工作岗位属业务经办岗位,与客户直接联系,了解客户很多信息,是银行重要岗位,在竞业限制范围内。

    在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自己的辩论观点后,由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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