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审判实务

论限制高消费令的适用

  发布时间:2008-06-30 10:38:06


    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放过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机会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中的亮点和重点,如财产报告制度、立即执行制度等,这些都为执行人员及时有效发现和掌握被执行的财产提供了宽松的司法环境。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残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坎。于是,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喊穷,另一方面却过着不穷乃至奢侈的生活。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各界要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的呼声越来越高。

    所谓限制高消费令,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在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后,其仍以缺乏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但其各项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向法院申报的财产状况不相符合,因而对其名称、住址、涉案状况等在一定范围内以命令的形式公示,要求其不得进行有关高消费行为的一种执行方法。限制高消费实质是把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过程公开化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以便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这种执行方法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当前执行力量不足与执行任务繁重之间的突出矛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正确定位。但是,这种执行方法目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相关规定和经验,需要加强调研,予以规范。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一、明确适用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解读这两款法律规定,至少包含两层含义在:一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都是其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在执行这些责任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为此,只要是被执行人用于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除其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外,被执行人都必须交付执行,不能随意处置和消费。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债务期间,法律为其设定的只能是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的消费水平,否则就是对申请执行人的损害。如被执行人既不偿还债务,还不从事高消费活动,说明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高消费令的依据时,这两款规定应当成为法律依据。

    二、准确把握高消费的标准。高消费标准因人而宜、因时而宜,不好把握。同样一笔债务,在某单位、某人身上可能是大难题,而在其他单位、其他人身上就是小问题。同时,随着时间变化,高消费标准也不断改变。这些因素都得考虑,但总的原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件具体把握,底线是保证单位和个人必需费用。具体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人单位。在未完全偿还债务之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夜总会、桑拿浴室、保龄球馆、俱乐部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出租车、汽车卧铺、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舱以上舱位以及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的费用;不得租赁其所在地中等条件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每月只能向职工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不得发放奖金或其他物品,变相提高待遇;不得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度假、考察;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财务状况须每月定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等。二类是针对个人。在未完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本人及配偶不得炒股票、买基金;不得使用、租用机动车,不得乘坐火车卧铺、汽车卧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和飞机,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被执行人及配偶不得新购置房产,未经执行法院准许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不得以多次(每月三次)小额支出方式,购置非急需的家庭用品,变相高消费;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一次一千元)费用;本人、配偶不得外出旅游、度假,不得出资让子女就读贵族学校,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

    三、正确适用限制高消费令。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执行措施并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来完成,单靠法院一家是不行的。具体适用中,一要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内容详细,便于查实。二要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诉法的规定进行搜查。三要依法分配可供执行财产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人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当然,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行使的执行措施还有很多。因此,可供执行财产的举证应以人民法院为主,申请执行人为辅,准确地说,应该是补充。四要依法掌握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证据。这一点最难,也最关键。实际生活中,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都是偷偷进行的,特别是个人,仅靠执行法院去发现是很难的,必须靠广大群众。对单位而言,主要靠查询帐目,对个人而论,主要靠群众举报。这就需要通过采取债务人名录制度,将被执行人欠债和基本情况在各类媒体曝光,让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并可实行有奖举报。群众监督举报中,最有效的是涉及高消费的经营者,如果他们切实负起责任,是很容易掌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证据。但受利益驱动,加上没有法律强制措施,这些经营者基本不愿举报,这是最大难题,也是今后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要从根本解决,就要将限制高消费令作为一项司法决定纳入民诉法中,并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致使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构成妨害执行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4449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