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审判实务

新修《民事诉讼法》在执行领域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08-06-30 10:43:10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改丰富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完善了执行机制,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执行制度,如 “立即执行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异议制度”等,大量新制度实行必将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积极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学习和探讨新民诉法在执行领域的最新规定,对破解执行难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方面的有关规定,分析其变化及特点,并就如何把新规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出建议。

    一、新修《民事诉讼法》在执行领域的重大变化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领域有七大变化值得重视。

    一是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和拘留。从而加大了执行的力度。

    三是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新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四是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新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五是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另外,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六是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延长了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七是完善了执行机构。原来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新民诉法第201条将其修改为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样更便于执行,使执行工作更顺利地进行。

    二、适用《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对策性建议

    (一)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涉执条款溯及力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和一般法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此次修改的民诉法在溯及力问题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该法实施前生效的案件仍适用一年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而该法实施后生效的案件才依法适用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然而,由于广大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在处理新条款溯及力问题时不免会遇到抵触,笔者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把握以下两点:1、对今年4月1日前生效的民事案件已过一年申请执行期间的,当事人若以新法实施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庭人员应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开导,消除矛盾。2、对今年4月1日前生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告知尚未过一年申请执行期间的当事人只享有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建议其尽早申请执行以免权利灭失。

    (二)充分利用新规定加大制裁力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旧民诉法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已不能满足震慑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者的需要。因此,新民诉法提高了罚款金额,并扩展了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笔者认为,在利用新规定加大制裁力度的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把握具体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拒绝执行程度、经济状况,合法合理地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特别是在罚款数额上,对主观恶性大且经济上有能力的,罚款数额走上限,净化执行环境。2、民诉法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实践中,我们可以将财产报告制度与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从而给我们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三)规范实施“立即执行”措施

    新民诉法确立的“立即执行”制度,可以说是我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富矿区”,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但对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在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启动立即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书面申请立即执行为主,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记录在案,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捺印。2、执行员收到立即执行申请,要在第一时间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3、立即执行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并明确指定履行期限。4、执行员应以兼顾公平与效率为原则,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指定履行期限,执行标的大、财产种类繁多、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指定期限可以确定三至十天之内,执行标的较小、或者执行方便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一到两天的时间。

    (四)充分利用财产报告制度

    新民诉法关于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我们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提供了更加丰富和有效的法律手段。在适用这一新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合理确定报告财产报告期限 。财产报告期限直接关系到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的效果。期限太短,则当事人无暇办理,过长又可能给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逃跑提供机会。笔者认为,公民为被执行人的申报期限可以控制在二至五日之内,法人一般财产较多,种类复杂,可以视法人规模大小,控制在五至十五日之内为宜,大型企业可视情况加以延长。

    2、财产申报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制作统一的财产申报表,对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大型动产等主要财产种类加以列明,由申报人如实填报。此外,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首次申报财产后有新增财产的,也必须对该财产进行补充申报,以便使法院能更好地掌握其财产情况。

    3、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财产报告可能引起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因此,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通知书时,应当书面告知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申报期限内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将要承担拘留,并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这样,也可以提高财产报告制度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五)依托联动制度,构建多元化执行机制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1、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可能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提前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是建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以各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查找被执行人,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维持执行秩序,做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等情况的,可以请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的支持。

    3、建立执行公告机制。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随时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在社会上形成对不履行债务者的强大舆论压力,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452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