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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文明创建活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5 15:27:14


本院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明创建活动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明创建活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院文明创建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责任,推进我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和干警。

    第三条  文明创建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的要求以及具体指标执行。

    第四条  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

    第五条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对责任主体不正确、不及时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1.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院创建工作的;

    2.在省、市组织的文明创建指数测评中,未能按照《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要求,影响全院得分的;

    3.在省、市组织的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中,影响全院得分的;

    4.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5.院领导批示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6.对各类创建专项整治活动以及日常工作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各类创建材料的上报不及时的;

    7.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司法礼仪规范》,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法院荣誉和形象的;

    8.影响文明创建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责令整改;

    2.责令写出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通知单下发后仍不按要求完成的,责令相关部门负责人写出检查:

    1.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2.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3.对院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文明创建办)布置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4.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5.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的。

    第八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1.牵头部门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2.配合部门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3.对上级指示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4.创建工作被市级媒体曝光的;

    5.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诫免谈话后仍未纠正的;

    2.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严重影响创建工作整体进度的;

    3.在省、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省、市文明创建工作检查考核中,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4.创建工作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5.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1.院文明创建办负责各项创建工作、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问题的查证落实,提请主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2.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文明创建办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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