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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05 17:47:37


    为调动全院干警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使创建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使全院各项工作绩效进一步提升,做到奖优惩劣,督促落后,激励先进,特制订本制度。

一、奖励规定

    1.被评为文明庭(处、室)、文明家庭的,由创建小组年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2.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按照院目标考核规定超额完成任务,效果好的,且被评为院先进个人或庭(处、室)的,除给予荣誉奖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调研、信息、宣传、报道应完成或超额完成院目标管理规定,获得省以上单项奖励的,根据上级奖励情况给予同样的物质奖励。

    4.对于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工作认真负责,措施有力,方法得当,贡献突出的,除给予荣誉奖励外,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在创建活动中,获得知识竞赛、专题测试、专题演讲等前三名的给予院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处罚规定

    l.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凡出现违纪或错案的,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2.凡违犯廉政责任制度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本院的廉政责任制度执行。

    3.违犯文明创建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作为年终公务员绩效考核中评定档次的依据。

    4.在创建活动中,态度不端正的、工作不积极的,不能参与评先、评优等评比活动。

    5.违犯安全防范制度的,对于有关责任人按本院《安全防范制度》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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