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2012年度河南省基层法院主要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为依托,进一步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工作,大力推行简易程序适用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先简后繁,优先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阶段,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优先按简易程序输入到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若业务庭在审理中发现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再由承办法官向庭长提出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该院建立联动化解纠纷机制,要求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每个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捷、灵活的特点,采取巡回审判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提高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
通过提高一审简易程序使用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缩短了办案周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成本,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