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硬任务,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采取诉调结合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走活了维稳“一盘棋”。
一、大胆尝试刑事和解,彰显法律人文关怀
刑事审判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确实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相比民事、行政审判而言,则刚性太强,柔性不足。相对一些案件调研发现,一些被告人认为社会不顾个案的特殊性,只强调打击,缺少人文关怀,自己被社会抛弃,便对社会产生对抗心理,要么不好好改造,要么出狱后重新犯罪,报复社会,祸及家庭。为此,襄城县法院在审判挪用资金案方面大胆尝试刑事和解,形成“放水养鱼”模式。
针对一些被告人不能一次性退还赃款的挪用资金案,襄城县法院不是简单地按条款判刑了事,而是组织各种力量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让其想尽办法筹钱退出赃款,不能一次退出赃款的,还可达成还款计划分批分期还款。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建议,合议庭即可酌定从轻量刑。挪用资金案刑事和解,一是给被告人退赃创造一个喘息机会,被告人感到社会的宽容,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从轻处罚,内心十分感激。二是为国家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目前,襄城县法院运用这种模式处理的两起挪用资金案,均取得了良好的化解效果和社会效应。
二、借助非诉力量,弥补诉讼缺陷
审判实践证明,诉讼手段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对一些矛盾纠纷化解来说更不是最好途径。非诉讼力量在某种情况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调解时能够避免激烈冲突,确保事态始终在相对稳定的局面下发展。尤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显得更为重要,襄城县法院称之为“无震荡执行”模式。
襄城县法院行政庭2012年5月21日收到县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无照经营行政处罚一案。杨某生产经营馒头极大方便了当地几个村群众的生活,但因无照经营、生产设备较差且造成噪音、烟尘等环境污染问题,邻居吕某多次到省、市、县上访要求予以取缔。行政庭认为此案如简单强制执行,会给群众造成极大不便,老百姓不答应,但不执行,行政机关的权威何在。经权衡利弊后,决定主动与县工商局沟通,动用非诉讼调解力量出面调解,找出各方面都接受的方案。经多次协调,达成最终协议:杨某夜间生产时紧闭门窗减轻噪音,烟囱及时维修不污染空气,补偿吕某1500元;吕某不再上访。在非诉讼调解力量的参与下,最后不但案结事了,而且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审判阵地前移,诉前化解矛盾
襄城县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将审判阵地前移,积极实施“无诉引导工程”。该院诉前调解模式现设有“一中心一室一站”,即诉前调解指挥中心、诉前调解工作室、诉前联合调解工作站。诉前调解指挥中心由院长任指挥长,统筹全院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工作室是法官诉前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场所,群众到立案庭和五个人民法庭起诉立案时,法官首先释名非诉调解的好处,引导矛盾纠纷双方接受非诉调解后,立即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单独或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联合调解工作站是指法官与其他非诉调解力量组成联合调解力量,诉前调解矛盾纠纷。
为打消群众对诉前调解的后顾之忧,襄城县法院又出台了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审判庭对诉前调解协议优先审查确认,并赋予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协议后,另一方面可持司法确认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是诉前调解与诉讼保障无缝衔接,使诉前调解渠道畅通无阻,矛盾纠纷在平和状态下得以化解。自今年以来,襄城县法院诉前调解矛盾纠纷700余起,司法确认诉前调解协议38件并都按期履行完毕,无一矛盾激化,无一纠纷成诉,无一信访上访案件发生。
四、发送“法官寄语”,彰显司法温情
襄城县法院自2008年开始探索“法官寄语”工作,2010年建章立制,2012年完善提高,现已形成一整套操作性、实效性很强的“法官寄语”工作机制。现在,每位法官书写、发送“法官寄语”已成习惯,并把它当作与群众心灵沟通的一道桥梁。“法官寄语”就是法官从人情、大义、社会公德、民风民俗等方面,不时引用公众熟知的古今典故,写上一段带有浓厚感情的语言,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信箱、QQ号等形式发送给案件当事人。“法官寄语”避免了固定法律文书冷冰冰的感觉,给人以脉脉温情。襄城县法院“法官寄语”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它打开了人们“心结”化解了“法结”。(张雅芳)
该文发表在新华通讯社《高层参阅》 2012年第30期的“豫情豫事”。2012年7月30日,省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襄城法院等单位创造“诉调对接”经验要好好总结。"许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克勤批示:“襄城县法院做法很好,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希望法院系统的同志们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