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2009年12月18日举行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将医疗纠纷列为当前法院应当重点妥善审理的涉及民生的,且为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一类案件。就医疗纠纷案件而言,反映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经济、群众理念之间的突出矛盾。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正是在社会转型期内通过司法手段,以衡平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我院由于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特别是全国知名的医疗机构众多,导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常年居高不下,医患矛盾也尤为突出。如何有效的减轻审判工作的压力,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是我院2009年调研工作的重点。本篇调研报告,就是根据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缓解矛盾的工作原则,结合我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提出一些有效工作思路,以期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有所裨益的尝试。
一、近年来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调处的情况
(一)近年来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
根据最新统计,西城区辖区内的医院、诊所、卫生室多达904个,其中全国知名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就有多家。这其中不乏医疗水平在国内首屈一指的医院。以上这些特点,使得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之数量一直为全市、乃至全国同级法院之前列,并且逐年大幅度递增。根据统计,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07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共计158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收案数量的1.5%;2008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为171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收案数量的1.2%;2009年全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为208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收案量的1.9%。同时,由于知名的综合、专科医院较多,案件中所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以及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患者对这些医院的医疗水平寄予很高的期望,在治疗未达到预期效果后,往往造成很大的心理落差,导致医患矛盾也更加尖锐,案件调解率低、服判率低。
从内部审案情况上看,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经常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特别是鉴定“二元化”的问题,使得审理周期较其他类案件明显过长。2009年西城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直接进行司法鉴定的83起,平均审理时间(包含鉴定时间)为134天;进行事故鉴定之后又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92起,平均审理时间(包含鉴定时间)为242天。审理周期过长、患方的心理落差大以及医患对于专业医学问题争议大等问题,进一步导致此类案件在涉诉信访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重。以上各类问题,折射出目前的案件处理方式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往往并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缓解医患矛盾工作的回顾
基于以上特点,我院一直将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策略作为重点课题进行研究。为此,从2007年初开始,我院成立了专业审判组,对该类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2007年,我院还成立了民事调解与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承担起大量委托鉴定的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压力,缩短了鉴定周期。
2007年初,我院开始进行审判关口前移的工作。主要包括:安排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经验的法官,以及专门的巡回法官,对医患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工作。经诉前调解,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一次性解决双方的纠纷。该类调解工作被我院列为“四点一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数字表明,经我院主持医患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以及法院确认医患双方调解协议的案件,2008年为35起,2009年为46起,有效的缓解了审判工作的压力。该种调解方式由于公信力高,周期短,诉讼成本低,深获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的欢迎,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机制,缓解医患矛盾
尽管以往对于缓解医疗矛盾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我院也意识到,医患矛盾的特点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医疗责任保险在北京正在迅速普及,西城区许多大型医院已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逐渐深入,使得医疗纠纷领域不断融入新的角色立法机关以及地方人大、政府对于卫生立法工作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医德医风建设正逐渐从软指标上升成为规范。这些新变化必然使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断融入新的角色,呈现出多角度、多元化的趋势。因此,缓解医患矛盾的工作,绝不是仅靠审判机关的努力就能实现的,尤其对于医患矛盾相对非常集中的西城区,更需要举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加以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建立健全非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此意见的指导下,我院经过多方走访,反复论证,决定在多年不断对缓解医患矛盾进行研究、寻找对策,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联合各相关单位,共同合作,担负起缓解医患矛盾的工作。
在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吸取各相关单位建议的情况下,我院认为可以充分利用诉前阶段,采取两种措施,缓解医患矛盾。具体内容如下:
(一) 医疗纠纷非诉讼调解与法院确认相衔接的调解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对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并未做硬性规定。这就使得第三方与法院能够各尽所长。第三方可以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而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承担确认协议合法性的工作。
通过几年的实践,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对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具备一定的经验。而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医疗纠纷协调中心)亦具有多年专业化调解医疗纠纷的经验。
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由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与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组建,经北京社会团体办公室批准于2003年11月成立,作为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医疗机构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由医疗纠纷协调中心进行医院外调解。该协调中心设有专家组、协调组等部门。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我市,乃至全国知名的医学病理、临床方面的专家组成;协调组则由具有多年从事民间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对于受理的每一起医疗纠纷,专家组通过审阅病历材料及双方的陈述材料,经过集体讨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供给专职协调员作为调解依据。由协调员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主持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此前,该中心与石景山区法院合作,联合进行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互访,我院与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决定发挥各自的职能,将各自原有的诉前调解工作相衔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指导下,灵活、高效的解决医疗纠纷。
(二)法院指导下的诉前鉴定制度
前文已谈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因为鉴定而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极强,绝大多数案件均需要进行鉴定以作为定案依据,这又决定了鉴定是不能忽略的环节。
对于鉴定单位而言,并不排斥当事人在诉前委托鉴定。因此,如果能够将诉讼环节几乎必经的鉴定程序前置,将对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诉讼之前,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往往因对方对鉴定存在质疑而不得不重新鉴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最大质疑在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其所选定的鉴定单位往往与委托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影响鉴定的公信力。但双方当事人由于存在根本的矛盾,亦很难通过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单位。因此,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诉讼中通过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避免自行委托的风险。
那么,如果能让法院发挥其客观、公正、能让当事人信服的特点,将自己在诉讼中进行的工作与非诉讼相衔接,在诉前便指导医患双方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无疑将解决当事人互不信任的问题。
2007年我院成立了民事调解与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有效的解决了审判业务庭外勤工作过多,压力过大的问题。故诉前鉴定过程中法官指导的工作,可以与该部门的工作相衔接,不会增加审判业务庭的工作量。
因此,医患双方对病历材料无争议的医疗纠纷,通过法院指导鉴定工作,在诉前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形成鉴定结论,以缩短审判周期是完全可行的。
三、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缓解医患矛盾工作的具体办法
结合以上的调研情况,我院于2009年11月制订了《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西城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缓解医患矛盾机制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缓解医患矛盾的工作方法加以制度化。
具体办法如下:
(一)非诉讼调解与法院确认相衔接的调解制度实施办法
1、调解程序的启动
西城区各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案件后,在医院和患者均同意的情况下,共同向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申请进行调解。或者一方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应当向该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
2、调解工作的进行
医疗纠纷协调中心收到双方提交的材料副本后,指定一到两名协调员负责调解工作。协调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就医疗过程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整理出案情介绍,提交专家组。由专家组召开专家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会议上,协调员向专家介绍案情,并将双方提交的材料给专家进行审阅。专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的专家组意见。协调员根据专家组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如需延长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调解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的,协调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终结,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此情况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协调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署书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的公章,以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同时,协调员还需制作承诺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表示同意。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2)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的,共同持协议书、承诺书,到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3、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
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协议书进行审查。经审查协议书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由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决定需载明调解协议无效的原因,并由法官向双方当事人示明可继续按照上述意见规定继续进行调解,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医患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需要法院确认效力的,可共同至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处,申请进行诉前调解。法院经审查双方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法院指导下的诉前鉴定制度实施办法
1、启动
医患双方均同意进行诉前鉴定的,共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民调与诉讼事务办公室申请进行鉴定。该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按照北京市高院关于确定鉴定单位的规定,指导双方确定鉴定单位,并协商鉴定费的承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医疗鉴定并且就选定鉴定机构、鉴定费承担达成一致的,由承办人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签署协议
西城区人民法院设计统一制式的诉前调解医疗鉴定协议书样本,内容包括双方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双方就送检样本一致认可、鉴定费承担以及鉴定结论对于审判的作用等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3、鉴定过程
双方当事人签署上述协议后,在法院的指导下,共同签署委托鉴定机关鉴定的委托书,并将所需要送检材料封存后报送西城区人民法院民调与诉讼事务办公室的鉴定部门,由该部门负责联系选定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
4、鉴定后果
如果依据本方案进行鉴定后,双方当事人未能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旦本案进入诉讼程序,诉前鉴定过程中有关协议以及鉴定结论将由民调与诉讼事务办公室报送给案件承办人,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如果诉前鉴定不违反有关的鉴定程序,则法院不再重新委托进行鉴定。
结语
我院对于缓解医患矛盾的调研工作,目的在于紧紧把握住“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一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主题,以审判工作为本,同时致力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我院在迎来2010年后,除了脚踏实地的进行上述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以外,还将结合新的形势,继续深入的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医患矛盾的缓解进行调研,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全文共5342字)
关于选题、调研过程和成果转化的简要说明
由于西城区法院所辖区内医疗机构繁多,全国知名的综合性、专业性医院集中,造成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案件的复杂程度、医患之间的矛盾也更为突出。从以往审理的情况上看,医疗纠纷案件因需要进行鉴定,而且医患矛盾激化等因素,导致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调解率低、服判率低等情况。为此,西城区法院从2009年年初便将如何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作为调研工作的方向,并通过专业化审判、专人调研等措施推动调研工作的开展。经过多方走访、反复论证,西城法院对缓解医患矛盾提出了“非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的解决思路,并以如何开展实际工作为中心内容,成功的举办了《西城区法院医患纠纷案件的非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研讨会》。该研讨会邀请了中高两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领导参加,知名医疗法律问题专家,鉴定单位、调解中心、保险公司的代表,以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各大医院的代表也受邀积极参与,有关网站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各大媒体进行了报导,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研讨会结束后,西城区法院及时将会议讨论情况,以及调研成果进行转化,制定了《西城区法院关于建立西城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缓解医患矛盾机制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并从2009年11月开始正式推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调解与法院确认相衔接的调解制度以及法院指导下的诉前鉴定制度。 (作者:薛经建 杨平胜 赵长新 韩楠 丁洪震 刘蓓蓓 发布时间:201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