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增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06 09:40:14
原告于1994年在禹州市褚河乡阁街村投资建起禹州市豫申种禽场,2010年被告禹亳公司修建禹亳铁路,由被告中铁二十局承建,该工程距原告种鸡场仅300米左右,因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原告经济损失惨重。一审判决由被告禹亳公司赔偿原告种禽场搬迁费用2824274元,由被告中铁二十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3726.06元。二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