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审判实务

立即执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发布时间:2008-07-03 15:54:00


    “立即执行”制度,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只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方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条存在重大的纰漏,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书反而成为“转移隐匿财产通知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有鉴如此,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就有效避免了上述恶性行为的发生。当前,在执行工作中如何把握立即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更加稳妥且有效地采取立即执行措施,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立即执行的概念、适用条件、存在问题和对策等诸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即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工作中的立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认为符合立即执行条件的,马上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工作中所规定的立即执行的含义有如下特点:(一)立即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二)立即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三)立即执行的前提是符合立即执行条件,即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外出逃避,隐匿、转移、变卖其财产等行为,不立即采取执行手段就会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立即执行的精髓就在于这个“立即”即快速的着眼点上,实践中,这个方面难于把握,需要我们的执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积极审慎地掌握主动权,勇于而不草率地把握尺度,正确运用。(四)立即执行的手段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采取法律规定的一切执行手段,立即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拘传、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冻结存款、扣押财产等财产强制手段;提供保证人担保、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等保证手段,等等强制措施。(五)立即执行的目的即后果是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立即执行制度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人民法院网2008年4月9日讯: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将正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胡某司法拘留。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市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立即执行制度”执行的第一起案件。胡某是该县漳江镇人。2005年,他为了购买加工设备,向同镇居民赵某借款32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是还款期限到后,胡某一直称货款没有收回,无力还款。2007年12月,赵某寻求法律保护,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在30日内偿还借款。判决后,胡某陆续给付赵某6000元,此后“人间蒸发”。4月2日中午,悄然潜回加工厂的胡某召集10多人的拆卸队伍,准备将加工设备转走。赵某得到消息后,马上向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局迅速组织全局干警出击,将胡某司法拘留,将其财产控制。该案很快得到了执行。

    案例二、人民法院网2008年2月25日讯:2月19日一大早,家住泰宁县尚书街邓家巷的黄秀琴从泰宁法院领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5000元经济帮助款。她说:“没想到昨天才申请,今天就领到了这笔钱,还不用交一分费用。” 原来,去年5月29日,黄秀琴与丈夫蓝某离婚,根据法院的判决,蓝某应付给黄秀琴5000元经济帮助款,在去年12月30日之前分两次付清。可期限已过,蓝某还是分文不给。无奈之下,2月18日上午黄秀琴向法院求助,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法官詹昌盛、吴凤香马上动身去寻找蓝某。那时蓝某正好在家,可他推托没钱,在两位法官的说服教育下,他答应下午付钱。两位法官督促他找了一位担保人夏某写了书面担保书做为担保。下午快下班时,钱准时交到了两位法官手里。次日黄秀琴领到这笔钱。

    上述案例虽然不多,可以很明确的告诉我们,执行工作中采取立即执行措施,效果确实很好。

    三、建立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立即执行的客观要件是:1、被执行人是否有逃匿,隐藏自身的嫌疑,即让法院找不到其本人,使案件无法进行执行。2、被执行人是否有隐匿、转移、变卖其合法财产的嫌疑;等等。如不采取立即执行措施,就有可能造成使案件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

    如何把握立即执行的上述条件,是不是一切案件立案后都可以马上采取立即执行措施,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立即执行的条件和事由,是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

    立即执行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强调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案件立案,申请人就会要求人民法院采取立即执行措施,以达到为其尽快执行的目的。反之,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达到申请人所要求的立即执行的要求,案件稍微缓慢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案件久拖未执行,申请人就会对法院没有及时采取立即执行措施或其他执行工作不满意。

    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立即执行的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是否采取立即执行措施的书面申请和询问制度。依据执行案件申请人的有关立即执行的书面申请和口头陈述。执行案件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相比之下,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心理状况和财产状况。在申请执行以前,通过诉讼或仲裁,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已经多次接触,对对方的情况较为了解,所以被执行人是否有逃匿外出、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况,相对之下比较了解。所以,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建立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是否采取立即执行措施的书面申请和询问制度,强调申请人的责任,要求对法院是否采取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有明确的书面要求或询问要求记录,并且应当说明理由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供执行人员分析把握,并作为采取立即执行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记录存档。

    (二)建立对被执行人的调查制度,是作好立即执行措施的重要条件。根据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调查。

    是否应当采取立即执行措施,不能只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客观情况去把握。

    要了解被执行人的客观情况,只有通过调查了解,才能够知道。

具体调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1、被执行人是否有逃匿,隐藏自身的嫌疑,即让法院找不到其本人,使案件无法进行执行。

    2、被执行人是否有隐匿、转移、变卖其合法财产的嫌疑。

具体的调查措施,包括:(1)直接询问被执行人。当然,被执行人一般是不会承认自己要逃跑、要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要求执行人员细心观察,把握被执行人员的心理,最好是有两个以上的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询问调查被执行人,以便于正确甄别、分析,正确判断被执行人的心理和客观情况。

    (2)通知被执行人前的必要调查。这里强调的是“必要”。也就是说在通知被执行人前,有无必要先行对采取立即执行措施进行调查。笔者认为:这是个要选择的问题。要是每一个案件都采取这个执行通知前调查程序,必然会增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程序,会不会造成浪费执行资源?需要探讨。

    当然,增加这个程序,无疑是好的!因为,这样可以更加科学客观的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为人民法院正确地采取立即执行措施提供客观的事实根据。所以说笔者认为:增加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前的、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立即执行措施的事由的调查程序,很有必要。调查清楚了,人民法院就可以有理有据地采取立即执行措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甚至发生违法现象。

通知被执行人前的必要调查,来源于申请人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通过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案件或社会情况了解的事实。

    (三)建立立即执行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执行所涉及的措施,都是强制执行措施,势必要出现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人民法院在采取立即执行措施前,应当建立严格的把关制度,建立立即执行的合议庭合议制度,并制度化,可以防止出现滥用权力,同时可以防止出现错误。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4482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