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县(市、区)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
根据省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案件评查人才库的通知》(豫高法[2012]86号)要求,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案件评查员队伍,切实做好案件评查工作,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突出问题,保证案件评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院要求,决定建立全市法院案件评查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评查人才库构成
全市两级法院都要分级建立自己的案件评查人才库,各级法院案件评查人才库分别由专职和兼职案件评查人员组成。
中院专职案件评查员,由中院机关从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执行、赔偿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及各基层法院推荐的评查员组成;兼职案件评查员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或其他社会人员组成。各基层法院的案件评查员可参照中院的做法,在本级相同机构和社团中选聘、任用。
二、案件评查人员条件
(一)专职评查员条件
1.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案件评查工作;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4、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5.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6.身体健康。
(二)兼职评查员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2.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3.具有一定的协调和综合能力;4.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5.身体健康。
三、案件评查人员的选聘
中院专职评查人员,一般从本院在职的业务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退居二线的有工作能力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以及下级法院推荐的中层以上领导和个别优秀的审判长中选聘。中院案件评查人才库选聘40人,各基层院不少于20名。其中,本院各业务部门均推荐1名。
本市两级法院的兼职评查人员,一般选聘部分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院校的法学教授,优秀律师或其他社会人员担任。其中中院不少于10人,各基层法院不做人数要求,可根据情况自定。
各基层法院向中院推荐的专职评查员应分别具有从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监、赔偿业务的经历和经验,其中辖区内每个基层法院各推荐4名评查员。人才库成员的专业需要调整的,可与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商确定。
四、案件评查人才库的管理及使用
中院案件评查人才库,由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各基层法院案件评查人才库,由同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但应层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案件评查人才库一经建立,专兼职评查人员均应相对固 定。每个评查员均应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查员基本情况,每次评查工作成绩及奖惩情况(档案样式见附表一)。
中级法院案件评查人才库成员需要调整时,由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各基层法院沟通协调后,报中院主管领导审批。基层法院案件评查人才库成员需要调整时,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审批。
各级法院开展案件评查时,应根据评查案件的数量与评查的时间,从本级评查人才库中选派评查人员。评查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法院组织的案件评查活动,无故不得拒绝参加。对于积极参加中院组织的案件评查活动的人员,中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所在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加分;无故拒绝参加的,予以扣分。在评查中表现突出的,建议所在单位在年度评功受奖、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评查中不能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解除聘用。
评查员的培训、补贴、奖惩事项另行安排。
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开展有关工作。除了 做好组建本级案件评查人才库工作外,应按要求的名额和条件向中院推荐人才库成员,并在3月29目前将本院案件评查人才库建立情况、人才库名单,以及向中院推荐的评查员的“案件评查员登记表”,“案件评查人才库登记表(见附表)”的纸质表格和电子档报送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本院各相关业务部门也应于3月29日前将以上两类表格报送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