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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09 10:59:00


    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现就如何做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以热情服务、周到细致、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把这项工作制度抓到实处,积极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履行职责和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创造条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

    二、旁听庭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法院联络部门负责。具体包括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方案的制定,与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的反馈及督促落实等。

    三、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市法院主要邀请辖区内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基层法院邀请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旁听庭审可采取人大或政协机关组织、法院邀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旁听等形式。

    四、 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市法院及基层法院的邀请旁听庭审活动每年不少于十次。每次庭审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若干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认为需要邀请旁听的其他案件可以主动邀请旁听。市法院和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适时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听证和见证案件执行工作。

   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要及时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系和沟通,提前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合议庭成员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对于持代表证或委员证自行前来旁听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承办部门应热情接待,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院联络部门,以便做好相关工作。

    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在案件审结后将裁判结果通过联络部门告知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九、旁听庭审案件前,要发放《征求意见表》,庭审结束后,收回。必要时,可由审判长在庭审后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庭审程序、庭审规范、法官履职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水平等内容进行座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十、各基层法院每半年应向市中院报告本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情况;市中院每半年应向省法院报告本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情况,并适时通过信息、简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市人大、政协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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