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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微博发布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09 11:04:03


    为更好地掌握和使用微博,充分发挥微博在拓宽网络民意沟通渠道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就全市法院微博发布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发布微博的内容   

    1.发布微博可图文并茂,语言、措辞和文字表述规范、准确,不能出现错别字、病句。

  2.除发布法院新闻外,还可以挑选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案例编写微博,但要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     3.发布微博时要避免发布时间过于集中。  

 4.发布的微博内容应真实,来源应清楚。匿名消息、小道消息等都不能出现在微博中。

   5.关于转播微博。转播的微博内容要符合法院的工作定位。转播的帖子要注明出处,不可随便转发与法院工作无关的消息。

   6.微博评论内容应语言严谨,表达准确,不得掺杂因个人的主观臆断或者带有感情色彩。使用官方微博发表评论时要使用法言法语。

   7.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涉及法院工作机密,个人隐私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三)对法院工作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或工作信息。

二、微博发布时间和发布频率

    微博发布应避开上下班时间、午餐时间、休息时间等低谷期,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发布,对于重要活动,微博要即时发布。官方账号每日发布微博要在5条以上,间隔至少在半小时以上。    

三、微博设置  

   1.各基层院微博头像设置统一为天平徽。务必要把个人微博与单位微博分开使用,避免串号,个人微博头像设置不得使用法院的头像。  

   2.关于QQ腾讯微博的设置问题。各法院及个人的QQ腾讯微博设置要特别注意同步设置几个选项,取消掉同步设置中的(1、把我的“QQ空间日志”同步发表到微博,2、把我的“QQ空间相册”同步发表到微博,3、把我的“QQ空间分享”同步发表到微博,4把我的“QQ签名”同步发表到微博)选项。    

四、微博安全管理

    1.各基层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微博管理制度,对网站微博从业人员要进行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

    2.关于三大微博账号。腾讯微博、人民微博、新浪微博的账号要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不要擅自将账号转借给他人使用。

    3.为避免微博账号、密码丢失,请各院微博管理员将账号密码记录在笔记本上,以方便查找。对于微博帐号、密码丢失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及时地更改密码。为避免QQ号与QQ腾讯微博同时被盗,QQ与QQ腾讯微博可以设置为单独的密码。    

五、微博舆情的收集整理   

    1.各法院要充分利用微博收集舆情信息。通过对微博“@提到我的”、“我的评论”、“我收到的评论”、“私信”四个栏目进行查看,随时留意微博上的舆论走向,及时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以便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2.关于微博被评论后转载。使用官方微博发布的一些信息会被听众评论而转载,这些转载的内容可能是文字、图片或网站链接地址,被评论后转载的内容可能是已经解决但解决达不到转载人的预期目的,也可能是转载人恶意攻击某法院或法官的评论,还可能是寻求司法帮助的等,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要区分对待:对于寻求司法帮助的要及时的给予回复;而对于转载人恶意攻击的,要及时跟帖予以澄清事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措施。  

    3.对于网友的言论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多采用开导、辨法释理的方式进行引导,避免发生冲突。

六、奖惩

    微博已经纳入法院工作的绩效考核,对于微博发布及时,内容规范,微博舆情收集、处理得当的法院将予以奖励。对于因微博发布不当而引起负面关注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在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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