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法院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豫高法[2012]189号)和《2012年度许昌市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许中法[2012]86号)的工作要求,现对全市法院上半年已结常规、重点案件进行评查。
一、2012年上半年度评查活动的目标
(一)依法纠正案件质量问题。针对信访案件的信访理由,有的放矢地进行案件评查,经评查信访理由成立的,且案件质量问题存在纠正途径的,要依法进行纠正,努力使信访人停访息诉、案结事了。
(二)清理长期未办结案件(具体方案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
(三)做好化解工作。经评查,信访理由不成立或依法不能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评查后移交所在单位分别做好案件终结和矛盾化解工作。
(四)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但要限期整改,而且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发挥案件评查工作的教育、惩戒作用,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评查的范围、任务
(一)评查范围
本次评查的范围是2011年12月20日——2012年6月30日之间的常规、重点案件。
(二)常规案件的评查
1.本院机关按照各业务部门上半年已结案件总数的20—30%比例抽取;
2.各基层院按照本院上半年已结案件总数的30%抽取,案件较多或较少的院可酌情增减;
(三)重点案件的评查
1.上半年所有进京、赴省访案件;
2.未办结的领导批示案件;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未结案件;
4.2012上半年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
5.长期未结案件。2010年9月30日以前立案,至2012年3月31日尚未办结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案件。重点是2009年3月31日以前立案,至2012年3月31目尚未办结的案件。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被评查案件
中院各相关部门澄清底数,制作案件清单。各被评查单位应按照案件清单要求及时调取卷宗,以备评查。卷宗缺失的,应说明其下落,以备核实,否则,视为重大瑕疵案件。
(二)评查
1.评查组进入被评查法院,要召开评查动员会。动员会要有各被评查法院的中层以上干警参加。
2.评查的方法和程序:(1)阅卷;(2)会见信访人、当事人;(3)会见法院承办人员;(4)实地勘验;(5)集体研究;(6)撰写个案评查报告。轻微瑕疵、一般瑕疵案件的评查报告简写,重大瑕疵案件的评查报告要详写;(7)评查报告反馈给被评查单位;(8)被评查单位提出异议;(9)集体研究异议是否成立,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10)异议成立的,重新撰写个案评查报告。
3.信访案件若有必要可以会见信访人、当事人,掌握信访理由。会见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可以进行电话询问,但应有记录。
4.评查案件实行集体合议制,参照合议庭的规定进行。
5.信访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评查要重点评查反映的问题是否成立、法院人员是否应对上访承担责任。发回、改判案件的评查重点是发回、改判的理由是否成立。长期未结案件的评查重点是超期原因、超期时间、延期手续是否合乎规定。
(三)向被评查单位反馈并召开案件质量问题讲评会
案件评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召开会议听取评查组的反馈意见。要根据评查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各基层法院要召开全体办案法官参加的讲评会。讲评会主要内容:1.通报案件实体、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2.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3.卷宗方面存在的问题;4.重大瑕疵案件的个案情况;5.办案作风问题;6.整改建议。中院评查组应赴各基层法院进行巡回讲评,确保院院有收益、人人受教育。
(四)督导被评查单位纠正案件质量问题
评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存在纠正途径的,评查组要拟写《2012年评查建议函》。被评查单位收到建议函后要及时依法纠正。如:对文字、卷宗瑕疵进行补正;应当进入再审的按照规定进入再审;执行错误的要执行回转;长期未结的要限期结案。被评查单位纠正迟缓或纠正不到位的,评查组要进行督导,直至全部纠正。
(五)问责
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违法审判或案件存在重大瑕疵的,评查组向被评查单位提出书面问责建议;案件存在一般瑕疵、轻微瑕疵的,评查组应督促被评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经评查存在审判作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轻微瑕疵的责任人主动写出书面检查的,不再进行通报。评查中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线索的,要一查到底,提出追究建议。
评查组应督导被评查单位进行问责,问责工作不到位要追究评查组组长的责任。
四、评查组人员组成
本次评查活动成立两个评查组。第一组由中院审委会委员马文海任组长,评查魏都区法院、鄢陵县法院、长葛市法院;第二组由中院审管办副主任胡清仁任组长,评查许昌县法院、襄城县法院、禹州市法院。其他评查员从中院评查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五、注意事项
(一)评查活动要与“两评查”活动相结合,通过评查活动促进“两评查”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对案件的认定既要坚持原则,也要客观公正,既不得将重大瑕疵案件降格为轻微瑕疵、一般瑕疵案件,也不得将轻微瑕疵、一般瑕疵升格为重大瑕疵案件。
(三)2007年以后的案件(含2007年)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计分标准》进行计分。2007年以前的案件不进行计分,但也应按照质量问题的大小区分轻微瑕疵、一般瑕疵、重大瑕疵。
(四)案件评查成绩实行百分制,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重大瑕疵)案件;60-89分(含60)的,为基本合格案件(一般瑕疵);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合格案件(轻微瑕疵)。
(五)评查结果要记入审判、执行人员的执法档案,评查报告要归入执法档案。
(六)评查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中院审管办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