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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审务督察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9 11:33:01


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强化内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全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审务督察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红伟

    副  主  任:刘亚丽

    专职督察员:王德仁  王五周

    审务督察室与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与明查暗访相结合,开展经常督察和专项督察活动,定期对法院审判纪律作风、庭审行为、上下班考勤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案件从立案、庭审、裁判、执行及涉诉信访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督察,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根据不同的场合和情况,采取定期督察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口头督察与书面督察相结合,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督察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审务督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法院工作;对督察和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每次督察结果,并与年度目标考核和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不得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到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在被督察的法院报销费用;不得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其他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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