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是许昌市一家企业的员工,后该企业改制,耿某下岗。在之后的几年里,该企业被外地一家公司收购,名称变更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也换了。2010年,耿某因病去世,她的妻子将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等费用。8月8日,在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法官的调解下,该公司同意一次性付给耿某的妻子胡某2.5万元钱。
耿某生前是一名锅炉工,工作兢兢业业。下岗之后,他患上了肺癌,不幸去世。耿某的妻子胡某认为,虽然丈夫就职的企业已经易主,但“新东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她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家和河南省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规定,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分别为26640元和3996元。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起初觉得很冤枉,因为他认为耿某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这笔钱不应该由他们公司来出。法官耐心地从中进行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支付胡某2.5万元钱,胡某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