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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建房预付款 房屋不建应全还

  发布时间:2012-09-04 20:43:43


    预约建房时交纳了部分建房款,后因建房之事搁置,所交房款却迟迟未予退还,无奈诉至法院,并最终获得支持。8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9500元。

    2012年4月份,刘某找到包工头周某,要求其承建亲戚家的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刘某将亲戚交给自己的1万元盖房款交给了周某,周某也为刘某出具了相应的手续。后,刘某亲戚家建房一事因其他事故而搁浅,刘某便向周某索要建房预付款。周某退还刘某500元钱后,以其购买了原材料、误工及请客花费为借口拒绝全额退还预付款。多次协商未果,刘某便将周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因建房一事收取原告刘某1万元现金后,仅向刘某返还500元的事实清楚。由于建房一事因故搁置,被告已失去了继续占有该款的合法基础,其依法应将仍占有的9500元现金返还给刘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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