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二军、董亚举、李立、王亚勇犯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2-09-06 15:31:07
201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樊二军单独或伙同董亚举、李立实施盗窃行为,樊二军共盗得财物价值630125元,董亚举盗得财物价值607777元,李立盗得财物价值9326元。另李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7609元,王亚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79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二军、董亚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李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亚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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