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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及解析

  发布时间:2008-07-09 09:27:40


    当前,我国在和谐、发展、稳定的形式下,全社会正在逐步形成以调解促和谐、促发展、促稳定的大调解格局。在社会化的大调解进程中,法院系统亦由以前的“一步到庭”向着“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大调解迈进。如何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笔者认为,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耐心倾听,做到零距离调解

    在司法调解工作中,要做好调解工作,耐心是不可惑缺的。这里的“耐心”并非单指耐心为当事人讲法析理,而是指耐心倾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一个好听众。能够做到耐心倾听每位当事人的陈述并非易事。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相当一部分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联,甚致与案件根本无关,然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却往往认为至关重要,某些情况下,其倾诉亦是对法官莫大的信赖。如果能够耐心倾听,不轻易打断,不仅能以此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且,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逐项分析,正确引导,对于案件的调解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真情感化,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官并不完全信任,究其原因众多,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是无根据地怀疑对方拉了关系,拖了熟人,无端怀疑司法天平的公正性!排除当事人合理性怀疑或无根据的怀疑并非易事,但排除当事人怀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却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基的础。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排除当事人合理性或无根据的怀疑呢?首先要从细微之处着手,这里不妨重提三个“一”,即:一张笑脸相仰、一把椅子让坐、一杯开水解渴。当然,衙门做风不可有。其次是平等相待,依法析理,但并不急于求成。要结合实例为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对于一时难以接受的当事人,引导其多向法律界人士咨询,使其逐步了解法律,从而相信法律天平的公平与公正,为今后进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三、灵活调解方式,预防矛盾苗头转向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某些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过于激化,而对法律又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如调解不当,话语不适,极易引起当事一人情续激动,将矛盾苗头指向司法调解人员,致使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更有甚者导致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如何把握此类案件,预防矛盾苗头转向事关重要。对此,除了做好前述两个方面外,还要注意循序渐进,莫要急于求成,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并非一朝一夕而形成,亦往往并非一事而形成,其思维已成定式,难以溶入新的、不同的意见。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适时 转变调解模式,如利用基层组织调解,或者作其亲属思想工作的方式进行调解等。通过多种形式的调解,将有助于化解矛盾,防止矛盾苗头转向,亦有利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四、掌握案情,莫盲目调解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对于案件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如盲目调解,不仅难以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地人的诉累。即使偶然达成了协议,亦使当地人不明不白,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此类案件,首先要掌握案件事实,必要时可先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再调解。做到有的放失,以理负人。

    五、认真分析,正确把握当地人心理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为达目的,提出各种不利于解决纠纷的要求,从而向司法调解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离婚纠纷中,以不同意离婚为由,达到索要财物之目的,以与对方争养子女为由,达到不予支付抚养费之目的等等。如能正确把握当事人心态,了解其真实意图,就能明确调解方向,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但如何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及真实意思哪?这就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增强洞查力,这里不妨效仿古人断案的“五听”之法,即:辞听、色听、耳听、目听。从当事人言谈举止来了解其真实意图。

    六、树立司法权威,明确法律强制性

    司法调解不完全等同于民间调解。在民间调解中,多依靠亲情及长辈的威望促使争议双方平纷息争。而司法调解虽然也采用多种方式,但主要依靠法律的权威促使当事人定纷止争。因此,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如何树立司法权威,利用法律的振摄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亦是司法调解中需要明确的一个方面。树立司法权威首先要和冷、横、硬严格区别。树立司法权威是依靠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以法律析理的方式化解纠纷的一种方法。实践中,并不乏一些一意孤行的当事人,这就需要在法律析理中明确法律的强制性,对于调解协议的达成亦会起到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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