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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情形探析

  发布时间:2012-10-10 16:43:27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驾驶货车行驶时,因制动失灵、操作不当,与路上王某、魏某、罗某等行人相撞,之后与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移过程中又与后方同向停放靳某某的轿车、苏某某的中型普通客车连环相撞,造成四车损坏、魏某死亡、罗某、王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魏某、罗某等行人及楚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某等人起诉至法院,主张权益。

    庭审中,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楚某某、靳某某、苏某某虽然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是应依法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即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承担无责赔付。

    上述争执产生是有根源的,主要有二:(一)法律根源:中保协[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二)事实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一个事故认定书,说明该事故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处地点、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各方主体与该事故有关联。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交通警察大队在一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后三辆车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就认定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付。主要理由为:首先,在该事故中,肇事车辆货车先撞到原告王某等人,后撞上楚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该车被撞后移过程中又与靳某某、苏某某驾驶的车辆连环相撞。也就是说被告楚某某、苏某某、靳某某的车辆没有和受害人王某等人之间存在接触即相撞。在事故认定中,交通警察大队实际上应当就此作出两份事故认定书,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应当认定货车与王某某等行人相撞的事故责任划分,第二份事故认定书应当是货车与楚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该车被撞后移过程中又与靳某某、苏某某驾驶的车辆连环相撞的事故责任认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害人王某某等人出现在第二份事故认定书中,即可避免行人与小型普通客车等出现在同一事故中。其次,从原因力上分析,在事故中,楚某某等人未有违规停放车辆,即未有实施侵权行为,且停车行为与原告等人的伤害没有因果联系。故因果关系不存在,要求楚某某、苏某某、靳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责任于事实不符,更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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