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时期,许昌中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连续遭遇到银行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利用网上银行迅速转移存款逃避执行的现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开户银行信息,请当事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根据查询结果,执行人员把冻结或扣划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手续随即递交银行,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或扣划。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在柜台营业的方便在很短时间内,向其相关领导汇报,并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被执行人利用网上银行将法院查询到的存款迅速转移。
目前,大多数银行与存款当事人利益相连,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对法院执行持相对敌对态度,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此,有些法官认为应当坚决依法制裁当事银行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有些法官则认为缺乏银行和当事人串通的证据,对银行处罚证据不足,针对这种现象执行工作很是被动。
执行法官认为,法院执行人员在完善自身法律手续和证据保全的基础上,应当坚决制裁当事银行这种违法不协助执行行为,应当首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一要把相关法律手续和证件准备充分,避免执行过程因手续不完备耽误时间;二要携带录像或录音设备,对执行人员到银行时间和送达有关法律手续时间录像取证,对相关时间节点要记录清楚;三要向银行工作人员释明法律规定和违法的法律后果。
综上,如果当事银行在法院查询后有存款,在冻结扣划时被网上银行或其他方法支付时,且银行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是在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手续之前支付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坚决对这种对抗执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依法要求银行追回转移存款,且对银行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