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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发布时间:2012-10-22 16:00:55


    因被执行人乔海阔(长葛市安亿家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文生(长葛市泰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留柱(许昌东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许昌田园禾草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军(许昌市傻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书贞(长葛市鑫汇瓷业法定代表人)、陈东亮(长葛市晨钟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宋喜德(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守忠(河南禹州坤成煤矿法定代表人)、戈进杰(41011********)张建伟(41108********)徐孟东(41102********)杨新亮(41102********)姚合洋(41102********)张中淼(41102********)刘晓霞(薇)(41102********)魏长有(41042********)高福贵(41042********)万志磊(41100********)李凤鸣(41102********)杜长宇(41132********)乔胜利(41108********)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河南省许昌市两级法院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0374-2929306(许昌市中级法院)

    0374-3399135(魏都区法院)

    0374-5775067(许昌县法院)

    0374-7132907(鄢陵县法院)

    0374-8351055(禹州市法院)

    0374-6110561(长葛市法院)

    0374-3516086(襄城县法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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