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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29 17:22:11


    老王、老赵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从没有在银行借钱,却被银行当成了被告起诉至法院,并被法院判决对朋友老张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老张赔偿银行借款本息37094.89元,2011年9月13日以后仍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本到息止,被告老王、老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1月,老张因急需用钱,由老王、老赵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银行借款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5.3%,逾期支付利息及罚息,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银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老张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12905.11元,利息3205.20元。下余的款项逾期多日,银行多次催要,老张都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银行将老张、老王、老赵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开庭当日,三被告均缺席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老张在银行处借款有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老张偿还部分款项后,下余款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老王、老赵未尽担保义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要慎重替他人做担保。在借款、替人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不能盲目充当担保人,以免自己吃亏。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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