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张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他们打起了官司。11月1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考虑到张女士和张先生离婚之后,他们的儿子小峰(化名)跟随母亲生活时间比较长,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庭判决小峰跟随张女士生活,而张先生需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000年,张女士和张先生办理了结婚手续。3年后,他们的儿子小峰出生了。2010年12月,张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小峰跟随张先生生活。但因种种原因,从2010年年底到2012年5月,小峰一直和张女士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张先生并没有主动要求抚养儿子。张女士和儿子生活得久了,感情愈发深厚,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张先生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他拥有儿子的抚养权,对于张女士提出的要求,他表示反对。
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如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随其生活。张女士和张先生离婚之后,小峰跟随张女士生活了将近一年半的时间,假如突然改变小峰的生活环境,会影响其健康成长,因此,法官判决小峰跟随张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须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