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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之司法作为

  发布时间:2008-02-01 15:59:10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通过司法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要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审判保障;司法公正

    《现代汉语词典》对“和谐”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在新的宪法修正案的第5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款,从而使法治原则成为一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重要宪法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提出了社会和谐的问题。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其具体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阐述,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和谐社会特征的完整概括和描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十一五”时期我国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的人民法院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通过司法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要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立足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都离不开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尤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社会纷争依法通过诉讼方式来调节已成为普遍形式。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价值追求就是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生活环境和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因此,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在实现社会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1。

  首先,司法审判工作是实行依法执政的重要载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中,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和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维权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这客观上要求依法执政应当是党在新时期执政的基本形式。

  其次,司法审判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和谐社会应当是权利有保证、正义能伸张的社会。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

  第三,司法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和谐社会应当是平安有序的社会。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能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能够定纷止争,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第四,司法审判工作,是实现政通人和局面的重要保障。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活动,可以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可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可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司法审判工作,既是营造这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这种和谐局面的防火墙。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刑法保障

    和谐社会的要求同刑法目的具有高度一致性。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目的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惩罚犯罪保障安定有序的社会。刑法在维护社会安宁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说没有刑法就没有社会安宁,是一点也不过分的。如果事先没有刑法规范,不仅没有满足公民的生活要求,而且不可能有社会安宁和国家安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立和谐社会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秩序、稳定的机制作保障。刑法要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司法保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要通过我们的全部司法活动,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2。总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依法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杜会环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保护人民”的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确立民主法治,倡导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和睦相处,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文明社区建设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工程。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充分人权保障的社会。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人我国《宪法》。现代法治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刑事司法人权的法律保障作为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下方面:(1)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科学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和制度。(2)侦查阶段严禁刑讯逼供,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掌握犯罪标准,审判阶段严格审判制度,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3)明确规定办案羁押期限,确保案件及时侦查、及时审理,避免超期羁押。(4)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不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和谐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其实质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社会关系和谐顺畅。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加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要“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依法处理民事纠纷,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法院在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强化诉讼调解,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在具体工作中,法官通过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及时掌握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和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具体讲就是要体现“准、快、稳”三个字。“准”就是调解民商事纠纷要找准要害,抓住了纠纷的主要方面,对矛盾的发生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快”就是不拖延,及时调处。“稳”就是在调处易激化的案件中,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的重要性,指导和协助基层组织建立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同时,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人民法院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法院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为建设诚信社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贡献。认真负责地处理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企业破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维护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强化行政审判,发挥推动行政法治化的能力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是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审判中,要贯彻人权保障观念、主权在民和权力应当受到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实现依法行政的司法理念。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妥善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到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劳动保障、农民负担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努力协调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3。一方面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维护行政权威。并在审判工作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多次到行政执法部门,就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的社会价值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实体上的要求和易出现的瑕疵就案讲法,帮助指导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和谐社会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提高司法能力

    首先,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加强司法队伍思想建设,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要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健全以提高专业技能为核心的正规化培训体系,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替察、检察官、法官队伍。  

    其次,只有提高司法能力才能切实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法院的工作在不断地改进,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队伍管理、作风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审判管理有待强化,一些案件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甚至有违法违纪办案现象,这些都是司法能力不高的体现。同时,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当前,要把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作为提高司法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法院公信力能否提升,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成效如何关键在队伍。为此,要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筑牢干警反腐倡廉的基础,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强化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将司法为民意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案件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忧,必有所虑;民有所求,必有所为。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和督促全体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发现违法审判行为,坚决追究责任,绝不能姑息。严格落实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真正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道反腐倡廉的“隔离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制度,对热点部门、重点岗位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对在廉政问题上反映较多或有违法违纪苗头的法官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法院人员的司法活动,不准法院干警从事与审判和执行无关的经济创收、招商引资等经营性活动,为法院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公正、为民、清廉、高效”要求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六、不断完善司法服务的内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的最大愿望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减少矛盾纷争的目的,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和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发生,促进社会稳定。

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责无旁贷,当前,司法队伍存在整体素质不高、裁判不公等问题;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受到干扰;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仍很严重,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徇私枉法以及以钱抵刑等问题反映强烈。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司法环境。一是增进司法透明度。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风险等群众应该知道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告知;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各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判、执行全过程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矛盾和问题。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矛盾纠纷发生的形式、手段、特点及原因等,进行定量、定性、定向分析,从中总结归纳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决策或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帮助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预防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缩短审理周期。是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工作。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做好案件评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加大对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办力度,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办理。五是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深入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入乡村”活动,改进便民服务措施,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六是改进信访工作。完善申诉来访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责任,加快涉诉信访案件办理速度,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社会中的每个系统,每个组成部分,每一项工作都在规范有序地进行,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作为法院,只有立足本身职能,找准自身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为整个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注释:

①《修复性正义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创新》文章编号1008-939X(2006)06- 0162- 0

②《构建和谐社会的刑法保障》,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期。

③胡玉鸿:《行政审判权力来源探讨》,载《法学》2001年第1期。

④韩德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T3文章编号:1672-1020(2006)02-008907

⑤莫洪宪:《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7)Ol-0077-05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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