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巡回法庭的司法能力和效果,今年一月份,襄城县法院在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襄城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实施以来,各巡回审判庭深入16个乡镇的356个村庄巡回开庭,设立巡回办案点58个,结案538件,调解结案率达92%。
一是规范巡回法庭设置。以各审判庭为基础,设置九个巡回审判法庭。各巡回法庭下设巡回办案点,刑事、行政、民一和民二审判庭可在每个乡镇设一个巡回办案点,五个人民法庭在辖区的每个乡镇设三到五个巡回办案点;实行巡回审判联络员聘任制,构建巡回审判联络网络,每个自然村保证一名,每个固定巡回办案点至少保证两名。
二是规范巡回法庭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巡回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巡回审判工作。下设巡回审判工作办公室,负责巡回审判的协调、车辆和其他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具体工作事宜。巡回法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审判庭庭长负责。
三是规范巡回法庭权限。巡回法庭可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当场办理立案手续,代收诉讼费用。对符合法律救助的当事人,电话请示院长后,当场予以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对疑难、复杂及重大案件,电话请示庭长、主管院长后依法办理;当场无法办理的,承诺具体期限,按期答复、办理。
四是规范巡回受案范围。巡回法庭主要审理以下七类案件:在当地有影响、教育意义大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关系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农忙等季节需开庭的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居住地相对集中的案件;其他认为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
五是实行“审访一体化”的巡回审判方式。巡回法庭应将巡回审判工作和案件回访、巡回接访和涉诉信访隐患排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办好巡回办案中遇到的涉诉信访工作,将信访苗头消灭在萌芽中,将信访人稳在当地。
六是实行巡回审判联络员制度。各巡回法庭应从本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综治人员、司法所人员、派出所人员、村组干部中,聘任巡回审判联络员,负责巡回审判的协调、联络和调解工作。巡回审判联络员实行聘任制,每个自然村保证一名,每个固定巡回办案点至少保证两名,形成完整的巡回审判联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