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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民便民利民暖民心

——许昌县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纪实

  发布时间:2008-07-14 09:01:42


    在政法部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许昌县人民法院把保护和改善民生,维护和实现好人民权益做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下乡巡回开庭、司法救助等活动,方便了群众诉讼,受到了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好评。

    庭长答疑

    2008年5月,该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事故是由杨某的丈夫驾驶一辆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然后又与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的乘坐人袁某的妻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丈夫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杨某的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明杨某的丈夫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损失85000余元,杨某在其夫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6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李某赔偿原告袁某21000余元的损失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

    但是判决向他们送达后,保险公司的人首先提出,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的丈夫与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应按7:3的原则划分赔偿比例,但法院却按8:2的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民一庭庭长刘铁良告诉他们,他认同他们所说的7:3的一般划分比例,但是这个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法院应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此案中杨某的丈夫驾驶车辆超越道路的中心线逆行撞到李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车上后,又撞上正常行驶的袁某驾驶的车上,李某承担责任仅仅是车上装载的货物超宽,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来承担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公平的。经过刘庭长这一番解释,保险公司的人的疑团终于打消了。随后,保险公司又提出了一个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确认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不能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刘庭长立即为他们做了耐心详细的讲解,他们听后非常满意,当即表示停止上诉。

    另外原告袁某对这份判决也不满意,他请求的数额是50000元,嫌法院支持的少了。刘庭长便耐心地给他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考虑因素,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都是由加害人的过失引起的,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如加害人的受益情况,该案中加害人没有受益;当地的经济水平,本案确定20000元的数额时符合案件的普遍标准的。经过刘庭长这一番解释,袁某终于得到了圆满的答复。

    法制服务进农村

    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春节过后,许昌县法院连续开展了“法制服务进农村”活动。目前全院5个人民法庭近30名干警活跃在全县各乡、镇,深入农户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件,发放资料3000余份,吸引3万余名群众驻足观看法制宣传版块。

    在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过程中,许昌县法院采取下乡巡回办案,田间地头调查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及时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不误农时,该院积极组织基层法庭干警组成巡回法庭,送法上门,确保农民不因诉讼耽误农活。在此基础上,及时调整执行方向,将影响农业生产的涉农案件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涉农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从源头上减少农民的讼累,该院民事审判法庭还精选出一些案例和法律条文,制作成鲜活的宣传版块,在农村传统集会和乡镇政府组织的文化、科技大集上展示,让农民看了知道涉农官司怎么打,证据怎样采集及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等,尽量使农民有理能讨到说法。加大涉农案件调解力度,规定凡是涉农案件必须先行调解,采取积极邀请当事人亲属和村委调解人员参与调解等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努力提高调解效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端午节大队长耐心调解

    许昌县尚集镇的杨老汉长年在家务农。2007年初,因车祸导致身体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杨老汉生育二女三子,其长子杨某长年在外务工。因家务琐事,老汉与长子关系不和,长子拒不给付杨老汉生活费。无奈,杨老汉于2007年11月将长子告上法庭。法庭当天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长子一次性给付老汉小麦面粉400斤,自2007年11月起每月给老汉生活费50元。

    调解书生效后,杨某不履行给付义务。2008年6月5日,杨老汉申请法院执行。许昌县法院法警大队队长赵运鸿受理该执行案后,详细掌握了案情,了解到杨老汉麦收期间生活困难,急需生活费用。赵运鸿队长就利用端午节节假日,和执行员赵国平一起,带着粽子、糖糕等食品到杨老汉家中,开展执行工作。同时,赵运鸿队长还邀请村、组干部到杨老汉家中一起对老汉长子进行耐心细致的多方面的调解开导,从情义上讲明老人养育子女并为其成家立业所付出的关爱和艰辛;从人伦道德上讲明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法律上讲明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赵队长耐心说教,反问老汉长子:“为何老人能养育我们子女并使其成家立业,而子女却赡养不了老人?老人付出那么多的养育艰辛,为何不能得到一份孝心?”老汉长子听后无以应对,自感惭愧。并对法官在节假日顶着烈日耐心做自己的思想工作而感动,当即表态放弃前嫌,不再计较以前家务纠纷,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满足了老人的诉求。

    “有理无钱”也能打官司

    许昌县法院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制度,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也能打官司。今年以来,该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2000多件,其中,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案件就有40多件。

    许昌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一段时期来,一些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因发生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却因交不起诉讼费而犯愁。该院急当事人所急,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制度。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经立案庭审查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有证据证明并经调查核实确实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写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书,由立案承办人签字,视其诉讼费金额多少,由庭长或院长签字同意,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后,当事人即可正常参加诉讼,待案件执结后,依法从执行款中扣除。

    许昌县法院心系百姓,为民排忧赢得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省高级法院评为“优秀基层法院”,被省高级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先后有三个人民法庭被授予“四最法庭”,有9个内设机构荣立集体三等功,30余人次被荣记个人三等功或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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