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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女方起诉离婚获法院准许

  发布时间:2012-12-03 12:29:34


    11月30日,襄城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子女一人抚养一个。

    原告黄蕾、被告李杰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感情不和二人经常生气、吵架,2012年9月15日,被告因怀疑原告与另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即采取用脚踢、踩,手持铁锤殴打等方法殴打原告,并用铁丝将原告的受捆绑起来,不让原告吃饭、喝水,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长达6小时,直到他人报警后才得以解脱,2012年9月16日原告以此为由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应当相互体贴,相互尊重,以建立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进行必要的沟通,致使双方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尤其是2012年9月被告多次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将原告打伤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影响了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孩应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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