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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珂:奋战在刑事审判线上的年轻法官

  发布时间:2012-12-10 11:35:40


    王立珂,男,1975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因工作成绩突出,曾荣记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全省优秀刑事审判法官”,“全省打击‘两抢一盗’活动先进个人”、“许昌市十佳法官”,并连年获得嘉奖。他办理案件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来,从未出现因案件质量引起涉法涉诉上访情况。

    一、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王立珂同志能够坚持不懈地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这些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自己的思想认识、政治意识始终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并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坚持用理论上的成熟促进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成熟,用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清醒,用理论上的坚定保证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坚定。把近年来开展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等作为理论支持,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载体,尤其是能够把学习科学发展观当作目前学习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政治理论知识,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培养了自己用政治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顺利完成党交给的各项工作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热爱刑事审判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王立珂到中院工作以前,就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03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通过刻苦钻研业务,很快成为庭里的业务骨干,年均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20余件,所审理的案件质量高,效果好,无上诉改判和发回。到许昌中院工作以后,从事刑事审判二审工作。刑事审判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王立珂能够很快的转变角色,虚心向老同志学习,业务上继续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共审结各类二审刑事案件300余件,为打击犯罪,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坚持严格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

    王立珂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质量:一是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他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坚决、慎重,务必搞准,依法公正裁判。二是严格审查证据。不断强化自己的证据意识,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证据说话,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力争把所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三是提高办案效率。接到承办案件后,他第一时间及时审阅卷宗,书写阅卷笔录、审理报告,由于审判任务繁重,往往加班加点,甚至周末也不休息,平均结案周期不到二十天,个别案件甚至三天就可以审结,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高效、高质的审结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所办案件从未出现超审限现象,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100%。

    (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王立珂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能够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故意杀人、绑架以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审理的李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该组织在当地为恶一方,为获取经济利益,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暴力手段等,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恶劣影响。王立珂在审理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严厉打击,对个别情节轻微的,则在量刑时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该案审结后,为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努力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这类案件大部分是因琐事引发的伤害案件或者交通肇事案件。很多案件不大,但却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案件到起诉到法院时,大多数已经居委会、公安、检察机关调解未果,处理难度可想而知。有的当事人积怨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恶性案件。王立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执法为民的使命感,运用多年的审判经验和审判技巧,坚持多调解、少判决,把握好庭前、庭中和庭后每个环节,就地调解与上门调解相结合,“面对面”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冷处理”与“热处理”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当事人,耐心疏导,化解矛盾,解决争端,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稳定,所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未出现矛盾激化和引起涉诉上访情况出现。

    三、廉洁自律,不断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

    只有清廉如水,才能执法如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王立珂坚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各级党委、上级法院及本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时时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特别是能认真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严于律己,严格依法办案,绝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决不把党和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绝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处处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做廉洁自律的表率,真正做到两袖清风。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法官,王立珂同志把全部精力都奉献给了审判事业,体现出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他总是认认真真办案、踏踏实实做人,为保一方平安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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