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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绽放和谐花

许昌法院“1+X”大调解工作纪略

  发布时间:2008-01-22 15:04:00


    2006年7月3日,鄢陵县彭店乡小学生崔某在曹某承包的鱼塘边玩耍,跌入水中死亡。因为曹某曾在溺死崔某的坑塘里取土,加高自己鱼塘的界堤,致使坑塘形状发生改变,下雨存水淹没了塘堤,受害人认为孩子的死亡是曹某造成的。死者族人几十人手持棍棒,在曹某的院门外挖出一个棺木形状的土炕埋人,曹某也集结本族几十人阻止,双方形成对峙局面。鄢陵县人民法院彭店乡人民法庭的法官得知这一消息后,一边分头稳定双方情绪,一边向彭店乡党委汇报;乡党委组织人民法庭、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法庭出面调解,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干部积极配合。在各方力量的协同努力下,法官对双方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械斗人员才撤离现场,一触即发的对峙局面得以缓解。双方选出代表到法庭调解,法官析法明理,讲明了家长对孩子监护存在疏漏,曹某没有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对崔某死亡都存在过错责任;如果武力械斗,很可能会伤人死人,民事纠纷就会转为刑事犯罪,最后吃大亏的是双方。经过3个多小时的工作,终于在21点促成了赔偿谅解协议;22点,赔偿款送达法庭;23点30分,丧事办理完毕;凌晨1点,法庭交付了赔偿款。至此,一起可能诱发两大家族械斗的命案被有效化解。

    无独有偶。7月14日,处在许昌闹市区的许昌县人民医院前,设置着灵堂,摆放着尸体,燃放着鞭炮,白布黑字的横幅高高悬挂。原来是村民李某因胸部不适而被急救后死于这个医院。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安排病人到心脏病房诊治,抢救过程没有正确使用电除颤;医患双方严重对立,社会影响极大。按照许昌县政法委的部署,调解的重担由许昌县法院民事庭承担。法官们协调公安局、卫生局、乡政府、村委会,从医生是否有刑事责任、医院过错责任认定、病人平时身体状况、死者家人在村里的口碑如何等多方面着手,综合案情,借助各方力量耐心做医患双方的思想工作。死者家属撤走了灵堂。法官又协调医学会特事特办,以最快的时间对死因作出科学鉴定。依据鉴定,结合医患纠纷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有理有据地做好调解工作,最后医院作出让步补偿3.3万元,退回治疗费用,双方握手言和。“法院出面调解群体性、赔偿性纠纷,法律把握得准,政策吃得透,是大调解工作的主力军”,一位分管政法的领导深有感触地说。

     对人民法院来说,这两件事本来可以“不诉不理”,但是鄢陵县、许昌县两个法院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昌中级法院党组从这二起被有效化解的群体性事件中,理出了新的工作思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特别是调解工作,再也不能固守在原有的疆域,再也不能闭门问案,必须更新思想,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执法为民、服务大局,拓展调解空间;只要能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和公安、派出所联手的,就和公安、派出所结合;需要和司法所联手的,就和司法所联系;需要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手的,就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需要其他专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机关单位帮助的,就主动与他们联络;需要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和支持的,就主动请求他们的领导和支持。总之,无论是诉讼调解,还是非诉讼调解,凡是需要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部门联动的,法官就有义务、有责任走出法庭,联合他们中的一个或数个甚至全部,共同联手消除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此,必须建立“1+X”的大调解格局。这里的“1”,就是人民法院;这里的“X”,就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就是司法所,就是派出所,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一切可以和人民法院一起调处纠纷的单位和个人。

      好的工作思路必须迅速转化为实际行动,让和谐之花在三国大地绽放。许昌中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积极在大调解格局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意见》,党组派出专门工作组到6个基层法院,宣讲、落实、推广“1+X”大调解,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06年12月6日,寒风凛冽。长葛市人民法院老城人民法庭的会议室却暖意融融。由长葛市法院研究室协调指导、老城人民法庭组织的与司法所、民调组织联动的“三级调解网络”研讨会正在这里进行。老城法庭辖区的两个乡镇的司法所长、10个行政村的民调主任到会,交流了8篇经验文章,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行交流研讨。这是长葛市法院为推行大调解而开展的“三级调解网络”联席会议制度的一个工作场景。

     襄城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仅今年上半年就受理赡养案件14起。庭长敏锐地认识到不赡养老人已经影响到辖区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和谐,如果关起门来办案,就只能就案判案,难以起对其他村民的警示教育。于是,该庭决定选择王老汉夫妇赡养案到村头巡回开庭。他们首先在辖区内张帖公开开庭公告100张,欢迎群众旁听;同时邀请司法所、村委会、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加。9月28日,十里铺乡二甲王村开庭现场,人头攒动,300多父老乡亲到场旁听。庭审在原告和被告尖锐对立的气氛中开庭;在调解阶段,审判长依次安排陪审员、调解员、村委会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参加进来,双方的情绪由对立转变为商量,并最终达成赡养协议:三被告每年各给付老人赡养费600元,小麦500斤,另外负担老人的大病费用。审判长宣读调解书后,现场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被告含泪将父母搀出会场,用架子车送老人回家。旁听的群众说:“这样走入村里的法庭真好,老百姓通过身边事,分清了丑美,弘扬了正气,拉近了法院和老百姓的距离。”

     禹州市面积1472平方公里,人口近130万,可谓面积广、人口众、山区多。禹州市人民法院因情制宜,探索建立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诉讼联络站为依托、以诉讼联络点为触角的“三位一体”便民诉讼调解网络。他们以10个人民法庭为中心,在辖区内非法庭驻地的乡镇设置12个便民诉讼联络点,选出194名有群众威望、公道正派的村干部为调解联络员,形成了“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调解网络。将法庭干警和法庭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群众求助;把法庭、联络站点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告知事项全部上墙公示;推行民事纠纷“110”制度,在接到群众求助后,法庭立即派人或派联络站点的同志前往调解处理;对老弱病残当事人预约上门立案,就地开庭,现场调解;建立车载式流动巡回审判庭,根据需要随时到偏运的乡村就地开庭审理调解案件或到联络站点进行法制宣传,强化调解结案,做到定纷止争。

     2007年6月22日,许昌县椹涧乡刘集村村民黄川躺在自家的床上,看着自己因为翻修房屋而导致腰椎骨和脚踝骨骨折的身体,想着自己的一场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即将开庭,心情不由得变得烦躁起来。此时,受理这起案件的灵井法庭庭长带着另一方当事人来到了他的家里。在黄川的病床前,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在调解程序中邀请村干部参与调解,当场调解成功;被告主动履行赔偿,黄川感激涕零。

     许昌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1+X”大调解工作,虽然时间不长,但却有效地建立了主动发挥国家审判机关优势、多部门联动、多渠道沟通的解决争端机制。一年来,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大幅度提高,由以前的不足40%上升到今年的60%,其中襄城县法院民事案件今年1-9月调解率72%,同比增长了23%;鄢陵县法院人民法庭的调撤率更是达到80%以上;大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村务管理、农村承包、征地建房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的处理,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200多起群体性、突发性、利益冲突纷繁复杂而不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在全市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框架下,被有效化解,可能造成信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因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被及时发现、解决,消化在了萌芽状态。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合齐放春满园。 “1+X”大调解工作的显著成效启示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方式的根本转变,要由人民法院独家进行的小调解,向主动吸纳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的大调解转变,真正形成整合司法资源、各方力量参与的调解大格局,以大调解促大稳定、大和谐。只有这样,和谐之花才会绽放得更加鲜艳灿烂!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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