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两次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许昌市区某机械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这是该院首例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顶格处罚的案件。
2003年11月至2005年6月,许昌市区某机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罗某借款36.3万元,后赵某于2005年11月去世,原告便持上述手续要求该公司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机械公司归还罗某借款36.3万元及相应利息。
今年4月底,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拒不接受法院的传唤。后法院依法对其传唤时,徐某指使其公司人员的阻挠下趁混乱逃避传唤。在6月份的集中执行活动中,徐某又指挥其公司工人持钢条、木棍等工具和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近百余人,围殴执行法官,故意扰乱执行现场,暴力围攻执行法官,致二名法警的手臂被划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