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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系统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08-02-01 16:14:47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所辖六个基层法院2005年至2007年6月底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60件564人。其中判处监禁刑的21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37.6%;非监禁刑的35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62.4%;重新犯罪的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6%,占判处非监禁刑人数的2.6%。

    从案件类型看,以抢劫、盗窃、抢夺、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居多,其中抢劫、抢夺犯罪23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1.1%;盗窃犯罪161人,占28.5%;故意杀人、伤害犯罪76人,占13.5%;强奸犯罪26人,占4.6%。此外,还有强迫卖淫、绑架等其他类型犯罪共61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0.8%。

从全市法院二年半以来审结的564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逐年上升。2005年为202人;2006年为233人;2007年上半年已升至129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3%。

    二是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抢劫、盗窃犯罪尤为突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9.7%。其中犯抢劫、抢夺罪232人,占41.1%,犯盗窃罪161人,占28.6%。

    三是共同作案、团伙犯罪增多。有的甚至模仿黑社会组织,有“老大”和“马仔”之分。

    四是犯意多具突发性、偶然性和随意性。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带有突发性、随意性或偶然性,有的仅为讲哥们儿义气或逞一时之勇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是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数111人,占19.7%,有的则不满14岁,甚至有的小学生也参与犯罪。

    六是在校学生、逃学、失学的学生犯罪人数上升。全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中在校学生有86人,占同期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5%。

    七是暴力化犯罪程度加剧。犯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暴力型犯罪明显增多。在564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的395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3.9%。

    八是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有的未成年人在作案前就精心策划、严密分工,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网络、影视作品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

    九是少年犯罪案件中文化程度大都不高。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多为小学及初中毕业或肄业,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44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很少。

    十是悔罪表现较好,重新犯罪的人数较少。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犯罪的主观恶性普遍不深,因此,可塑性大,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经耐心教育后都能较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性及严重性,愿意改过自新。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的564名青少年犯罪中,有犯罪前科的仅9人,占整个青少年犯罪人数的1.6%。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家庭原因

    家庭教育不当和家庭结构异常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因素,有的家长不是忙于生意就是外出务工,很少关心自己的子女,对孩子缺乏彼此的沟通;有的家长对孩子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子女好逸恶劳、自私自利、任性霸道等性格;有的家长则是奉行“棍棒成材”的信条,对于子女的要求不切实际,过于严格,导致子女觉得理想与现实反差过大,从而离家出走,流浪在外,这样极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拉下水;有的家长本身就有不良恶习,只从自己的爱好兴趣出发,子女耳濡目染,自然而然沾染上了不良习气,最终发展为犯罪;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双方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对孩子关爱太少,孩子容易在社会上寻找寄托。

    2、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由于一些未成年人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好胜心强,心理承受力弱,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就会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

    (1)、学校法制教育制度不完善。一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每个学校均应有一名法制副校长,但是目前全市的中小学校对此落实的不到位,即使有的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开展工作。二是学校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形式单一,不能够起到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2)、学校教育的功利主义。由于受片面升学率的趋使,学校教育重智轻德的情况十分突出:一方面是一些学校过度关注有希望考取高中或大学的那部分学生,有的甚至不惜用重金来“挖”尖子生,而对一般学生,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那部分学生则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他们的成长和学业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另一方面,无论是对什么程度的学生,教学的目的似乎只是为了考试,提高考分,素质教育沦为纸上谈兵。老师在为考试而进行教学。因此,老师一进教室就讲考题,分析要点,接着就是布置背诵,然后检查。考试把思想品德课异化成一块“敲门砖”,其结果就是形成学生的双重人格,即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的真实人格和表现在考试、作文中的理想人格。学校教育功利主义的结果直接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淡漠,使学生或者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或者不把违法犯罪当回事。

    (3)九年义务教育的缺陷。根据市教育局统计,全市目前每年约有3.5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学而流落社会。这部分人群没有学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社会上的花花世界时时刻刻诱惑着他们,他们必将成为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高危人群。

    4、社会原因

    一是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如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客观存在,而一时难以解决;腐败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沉渣泛起;封建迷信、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并且愈演愈烈;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违背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在一些领域蔓延而一时难以完全杜绝等等。这些消极因素对青少年正在形成中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理想信念造成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一旦其思想道德底线被突破,势必导致违法犯罪,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

    二是网络游戏、暴力、色情的诱惑,低级影视书刊的影响。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8000万网民,70%是青少年。互联网上暴力、淫秽色情信息呈泛滥之势,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名符其实的“电子海洛因”,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不法分子伤天害理,靠制贩、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大发不义之财。有的色情网站提供大量的淫秽色情图片、录像、电影和文字,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赤裸裸的色情表演;有的色情网站不仅给网民以感官刺激,而且教唆、引诱网民进行淫秽色情活动。青少年一旦沉湎于网上的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读书、不上学,荒废青春,迷失人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此相关联的就是文化市场上色情口袋书、黄色卡通画和暴力游戏软件,流氓玩具泛滥成灾,毒害青少年,有的已经把赤裸裸的“‘性’趣笑话”公然印到了学生的作业本上。这些都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目前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市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均没有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甚至一个专门合议庭也没有,只是由刑庭的审判人员负责审判少年犯罪案件。由于刑庭力量不足,案多人少,审判人员未能专心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与研究工作。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还要审理大量其他案件,因此,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着重于审判,而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做得较少,有的基本不做。上述情况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市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2、特邀陪审员的作用未能较好地发挥。由于特邀陪审员进行陪审工作未能形成制度,邀请特邀陪审员进行工作都是临时性,因而随意性大。且特邀陪审员一般是兼职,容易与其本职工作发生冲突。另从效果上看,特邀陪审员因其法律专业知识及对审判制度、规程的认识不深,难以胜任较复杂案件的审理。

    3、指定辩护难。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不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目前,由于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较少,特别是县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有时一宗案件多名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法院无法指定辩护律师,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且由于经济利益,一些律师不愿意担任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就是同意出庭,也不尽心尽力,只是应付了事。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缓刑较少。有的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点、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的不到位,认为适用缓刑就是放纵犯罪、重罪轻判。一些法院判处缓刑要求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适用范围只是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对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基本不适用缓刑。因为,按照刑诉法规定,缓刑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其基层组织考察,因其监管措施无法落实,原户籍所在地不愿意接收,故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无法适用缓刑。

    5、社会和有些家庭歧视未成年人犯,没有形成一个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大环境。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愿为少年犯辩护,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经反复多次通知,都置之不理,只好由法院指定辩护。刑满释放后,某些家人、亲属嫌弃未成年人犯,一些学校、单位歧视他们,使未成年人犯得不到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温暖,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又与社会上一些不良朋友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还有的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改造。

    6、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7、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格调查制度不健全。少年刑事审判的人格调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没有人格调查的明确规定。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人格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格调查主要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是为了达到教育有效、量刑适当、治病救人、预防重犯的目的。我们实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利于综合矫治违法犯罪的失足少年,具有更多人性化和人情味色彩,也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国际潮流接轨。但是,由于目前我市的少年审判机制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所以,既没有制定规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格调查制度》,也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的规定执行。

    8、有的法院两个延伸工作落实不到位。由于全市各级法院基本上无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对未成年人犯判决后的回访和跟踪帮教工作无法开展。一些审判人员仅满足于案件的具体审理,对教育、帮助工作做得不够。在宣判交付执行前,未能做到与少年犯进行对话,帮其指出努力方向及未来希望、树立改造信心。对判处“拘”、“管”、“免”的未成年犯罪人,未能落实“帮教小组”工作,缺少跟踪。对其刑满释放后,未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稳定情况、悔罪表现如何,未能及时进行跟踪,实施帮教措施。

    四、加强和改进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探索对少年案件的综合管辖。一些基层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人员,有的调离或走上领导岗位,没有及时补充,后继乏人,给少年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少年审判工作出现徘徊甚至倒退。因此,为加强少年审判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必须尽快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案件少的法院也应设立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对少年案件的审判。在案件多,基础好的法院,可以试点成立综合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2.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审判的全过程,以达到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要注意加强与学校、家庭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向中、小学校选派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教育课,以案讲法,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对学生进行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指导中小学生开展模拟少年法庭活动;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 活动等,配合学校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3.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邀陪审员制度。特邀陪审员对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特邀陪审员多数为兼职,人员素质较低,有的根本无法律知识,更无审判经验,在法庭上不是陪审,只是陪坐。此外,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无专项经费补贴,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仅凭个人对这项工作的热心,导致这项工作一直没能有效开展,影响了特邀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因此,建议国家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对陪审员的专项补贴。同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

    4.统一规范少年审判庭模式,以温馨的庭审方式,营造平缓、宽松的气氛,增强感化效果。目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采取普通的审判模式,虽然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较为平缓的口气,但由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面对威严的法庭和肃穆的法庭氛围仍然常常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的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给法庭查明事实、挖掘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以及庭审教育带来困难。建议将法台式审判改为“圆桌式”审判,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距离缩短,形成座谈式的庭审阵型,以细腻和温和的方式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对接受教育、改造的抗拒性。

    5、建议“两个延伸”工作逐步交由监管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如共青团、教育、妇联、街道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现在,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除了日常的案件审理之外,还包括大量的综合治理及延伸工作,如对特邀陪审员的培训,组织陪审员开展帮教活动,担任法制副校长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占用了法官大量时间,势必影响少年案件的审理。但这些工作事关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挽救效果,必须很好完成。在目前,法院审判力量有限,在有些工作法院难以做好的情况下,建议法院在做好审判后,将教育、感化、跟踪、回访少年犯的思想改造工作,逐步交由上述部门去做,审判人员专心致力地做好审判工作,有利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有利于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

    6.全社会协作配合,切实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在审判中及庭前、庭后努力做好相关的教育、挽救工作外,还需要家庭、学校、公安、社区、劳动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参与,需要社会热心人员的支持、关心。如法定代理人要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抚养等责任;学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嫌弃、拒绝,而是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使他有机会重返校园,与别人平等接受教育;劳动、社区等部门应积极帮助法院,为失足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机会;等等。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趋势和成因等情况的调研,我们认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问题还是教育问题。青少年可塑性强。青少年时期既是长身体、学知识的最佳时期,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他们一生影响很大。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整体素质,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这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就我市的实际情况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注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一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同缺乏道德修养有关,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常常从道德沦丧开始,而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又是违反道德的集中反映。所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实际上无一例外都是法律和道德意识缺乏和淡漠的结果。因此,只有通过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道德提倡的,什么是与道德相悖的,才能提高他们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辨别美丑的能力,培养他们向上、向善、向美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情操,从总体上提高其自身素质。具体工作中,要针对在校生、社会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刑释解教青少年三种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对于在校生,既要注重法律、道德知识的传播,更要注重其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养成。要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列为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讲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逐步使他们树立起崇法、崇德意识,养成遵纪守法和良好的道德行为,增强明辨是非能力、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对于社会青少年,特别是“失学、失业、失管”的未成年人群体,要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正确处理各种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对于属于特殊群体的青少年,即有不良行为或刑释解教青少年,包括有劣迹、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由于他们接近或正处在犯罪的边缘,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犯罪或重新犯罪,要加强对这部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方面密切配合,对那些“家长管不住、学校不想要、公安很难办”的青少年,落实专人结对帮教,有的放矢地释法说理,疏导劝诫,重点在转化其思想,感化其感情,帮助他们找准人生的轨迹,使他们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法律道德素质回归社会。

    2、积极探索社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途径和方法。社区一头连着学校,一头连着家庭,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社会教育社区化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外地的一些社区已经积累了十分成功的经验,比如对社区青少年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社区闲散青少年档案管理系统;与学校联合,通过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方式对家庭教育实施有效指导;与司法部门联合,对非监禁化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管教等等,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以社区为纽带,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工作安排上互相衔接,在教育内容上互相贯通,在教育渠道上互相补充,形成整体合力,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社区教育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乃是一块大文章,做好了,可以大有作为。

    3、净化青少年成长的人文环境。就网吧治理而言,严格禁止青少年进入网吧不是上策,青少年上网问题,宜疏不宜堵,堵是堵不住的,关键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净化网络环境,研发推介绿色上网软件,为青少年上网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给青少年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提供条件,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文化市场的管理不能一风吹,要建立起一套有效防范和及时打击色情、暴力信息以及其他有害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长效机制。有朝一日,青少年成长的人文环境得到彻底治理,全社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业也必将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4、完善九年义务教育机制的缺陷。根据市教育局统计,全市每年约有3.5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中或职业学校学习,在这一部分青少年人群中,大部分成为“社会青少年”,有的闲散在家,有的流落街头,有的在家务农,有的进城打工等,他们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思想文化素质较低,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是青少年中的复杂群体,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易感人群”。在全市二年半以来的564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数为44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如果能够完善中国的义务教育体制,将九年义务教育扩大至十二年,即义务教育扩大到高中阶段,此时,他们的心理和生理也日臻成熟,已能够逐步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抵御各种不良思潮的诱惑,必将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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