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适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七条有关刑事和解的规定,审结了禹州市首例刑事和解案件。董明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董明玉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年元月27日下午,被告人董明玉与妻子曾红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二人开始厮打。期间,董明玉先后两次用右手对妻子曾红的左脸进行殴打,致妻子曾红左耳外伤性骨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曾红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明玉及其亲属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赔偿被害人曾红经济损失5000元,征得了被害人曾红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董明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禹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明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董明玉和受害人妻子曾红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庭审中认罪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