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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05-09 09:14:42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社会文明的“度量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无条件执行,规避执行不但违法,而且失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失信有风险,人人要谨慎。被执行人的失信风险如下......”5月8日上午,在襄城县山头店乡徐庄村,襄城县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王国战正在向一名被执行人送达《失信风险告知书》。这是该院开展“倡导诚信、见证执行”集中活动月的一个新举措。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襄城县法院结合当前开展的“倡导诚信、见证执行”集中活动月,制定了《襄城县人民法院失信风险告知书》。告知书中对个人或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等作了明确规定。如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妻子可能改嫁+孩子被人取笑+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执行费+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被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庭的怨恨+出狱后社会的冷遇和排斥+就业困难+影响子女参军或上军校、警校的政审+公安机关留有的案底将伴你一生+公务员开除+取消公务员考试资格+身败名裂+食不下咽+夜不成寐+身心憔悴+悔恨终身。告知书从违法成本算起,以事寓理,通俗易懂,告知其恶意逃避或抗拒执行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风险及产生的后果。让被执行人意识到如果不及时履行,其得失远不成比例,因而不敢、不能、不愿以身试法,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该院要求《风险告知书》与《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了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按约履行的,可不再纳入失信名单。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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