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调查报告

关于许昌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8-02-01 17:24:17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最终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造成法院系统近年来案件激增,随之而来的是涉诉信访问题也日渐突出,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探讨新形势下的涉诉信访问题,对于完善司法工作,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运行机制有其现实意义。

    一、涉诉信访的含义及其特点

    涉诉信访是信访活动的一种具体形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其以诉讼或与诉讼相关为主要内容而区别于其他“涉法”部门的信访工作。涉诉信访的外延比涉法信访要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其内容既包括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起诉,也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既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

    与行政信访和其他“涉法信访”相比,涉诉信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诉信访具有诉讼性,即与某一诉讼案件相联系,以请求人民法院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为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涉诉信访主要表现为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属于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诉讼性特点也日益显著。其次,涉诉信访的处理具有较为严密的程序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形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行政信访与其他“涉法信访”的处理虽然也有一定的程序性,但这种程序一般是行政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再次,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的机构是审判机构。过去,由于我们对涉诉信访的诉讼性认识不足,人民法院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多隶属于法院内部的行政部门。与此相应,涉诉信访工作中一些行政化色彩十分明显的工作方法仍在运行。这种情况已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严重制约着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开展。令人欣慰的是,随着立审分离改革的推行,原来各级人民法院均由立案庭承担了这项职能,并进一步落实了立案信访机构的审判权,强化了涉诉信访工作的审判属性。

    二、对当前信访工作机制的客观评价

    当前,人民法院做好涉诉信访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推进民主法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重要途径,涉诉信访则是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涉诉信访,不仅可以直接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和谐。

    正确认识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有利于密切群众、凝聚民心、激发全社会生机活力。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是党委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体察民情、听取民意、听取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渠道畅通了,群众的意愿能够充分表达,合理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就能够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打牢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

    正确认识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良好秩序。涉诉信访案件是社会各种复杂矛盾集中反映,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团结。通过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可以有效地调整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看到信访工作积极一面的同时,因其制度的先天不足,对司法的冲击和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规范性。非规范性指信访过程从接受到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任意性,它没有可以遵守的规范。因为信访涉及的事项遍布社会各个方面的,同时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规范性的程序处理过的(例如涉诉信访),信访不可能依据各方面的规范来处理问题,它只能依据信访者与处理单位的协商与讨价还价。  

    2、非程序性。理想的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它的严格程序性。严格的程序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程序的正义,另一方面通过程序正义获取较大的结果正义。程序性对于解决纠纷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第一,高度的程序性使双方的诉求得以表达,便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使解决纠纷的决定尽可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第二,高度的程序性使解决纠纷的过程得以展示,有利于遏制纠纷解决者高下其手,从中渔利;第三,高度的程序性便于取得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同;第四,严格的程序也有“切断纠纷”的意义,它使解决的结果成为“最终的”。但是信访从收取信息到纠纷的处理,不可能有严格的程序。因为信访机构事实上只能是一个传递纠纷信息的机构,实际解决纠纷的机构仍然是信访所涉及的问题的机关,因此为信访制定统一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林林总总的信访规定(包括新的《信访条例》)只是一些对信访工作的要求与处罚性规定,都不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性规定。 

    3、非专业性。解决纠纷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因此,它要求作为纠纷裁判者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种专业性还包括专业的对法律进行解释与适用的方法,以及尊重法律的职业习惯与道德。这些都是信访人员所不完全具备的。

    4、缺乏交往理性。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是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这个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争议的双方面对面地、公开地、建立在规范认同(法律、习俗等等)之上的、依据一定程序的平等的对话。而信访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在许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并不直接接触,同时它并不强调对规范的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甚至是不计成本地“息讼”。它的结果极容易走向两极:一是漠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打压甚至欺骗,迫使其放弃要求;一是在当事人的压力与寻求来的更高的权力指示下赋予当事人不适当的利益——会哭的孩子多吃奶。 

    5、结果的高度或然性。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结果的相对同一性,即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结果。但是信访的结果却是高度或然的。其原因不仅在于前述制度本身的缺陷,还在于信访官员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息讼”而不是纠纷的合理解决。诚如有的上访者所说:像撞大运一样,上访者们都希望自己是幸运的那一个。当听到有人因领导批示而解决了问题时,所有的人便又都充满了希望。但是,这个希望十有八九是不相类同的——因为信访解决问题的结果不具有一致性与连续性。

    三、我市法院开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些做法和经验

    (一)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胡锦涛总书记针对部分地区群众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积极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经常过问重要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我市两级法院党组和“一把手“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在“积极支持”、“经常过问”、和“研究解决实际困难”上狠下功夫,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作风对待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我们两级法院均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把涉诉信访工作当作全局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做到了“四个亲自”,即亲自过问、亲自处理、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为保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我市两级法院按照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的要求,认真推行了重大信访事项“四定一包”制度和院长接待日制度,保证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能够得到院领导及时处理,确保了涉诉信访工作有效进行。

    (二)健全并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是关于信访工作秩序和效率的一项基本制度,严格落实这项制度,对于消除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越级访、进京访、老户访等问题至关重要。我们两级法院按照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具体做法是:对于本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首先由终审法院负责审查。对于上级法院转交的此类案件,终审法院给予重视,及时复查。对因案件引发的集体上访和上访突发事件,按照诉讼管辖的规定,由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法院负责处理,初次接待的法院予以积极配合;对上访老户首先由作出最终结论的法院与原审法院共同负责做息诉工作,仍不息诉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做好老户稳控工作,形成“法院管案件,政府管稳控”的信访工作格局;对越级上访案件,上级法院转交后,原审法院予以认真接待审查。

    (三)着重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基础,也是正确处理越级访、重复访、老户访的基础和前提。对初信初访,我们坚持“三优先”原则,即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努力在信访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好,防止出现越级访、重复访和老户访。通过接访,我们发现,很多时候,来访群众对我们接访态度的满意远胜我们对案件的答复,为此,我们开展了“两个文明窗口”建设,增强了接访办理人员对来访群众的亲和力,缓解、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防止因我们的态度冷漠、作风拖沓,加剧来访群众的逆反心理,造成工作被动。在初访中我们推行了来访备案制度,对来访来信息做到详细采集,搞好信息统计和录入工作,作为当事人重访、上级接访的重要参考。根据省高院的要求,市中院还积极推行了信访流程管理制度,使来访来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件件有案可查。对初信初访我们坚持依法办理原则,对裁判存在错误的,依法及时再审立案,不把有理当事人拒之门外。对无理来信来访,做到耐心说服教育,仍不息诉的,做好驳回说理工作,坚决拒绝为一时一案的平息,放弃原则,姑息迁就。对于审理程序、实体处理存在瑕疵,又不足以引起再审的,我们坚持实事求是,通过促使当事人和解等方式予以变通处理。

    (四)在信访源头上积极做好预防工作。信访是法院审判质量的一面镜子。信访申诉多,有相当部分是因案件本身有问题引起的,但由于审判程序的不可逆性,使得一些涉诉信访案件无法纳入审判程序解决;法律的确定性,又限定了人民法院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手段和途径。因此,加强源头治理在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中起着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接待是治标之策,加强源头治理、防止案件出现瑕疵,才是减少、预防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为改变长期以来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诉,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效果不佳的被动局面,我们两级法院积极推行了判后答疑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加强了承办法官对涉诉群众的法制宣传,增强了司法公信力,通过法官行使答疑权,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外,也增强了法官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了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审判质量,避免审判瑕疵,从源头上预防了涉诉信访的发生。为搞好源头治理工作,在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上,我们强化了调解、和解工作,要求办案法官在合法原则下,提高调解、和解能力,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从总量上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强制执行的比率,努力做到案结事了。除此之外,各基层法院还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从诉讼源头的各个环节着手,注重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行为不规范给涉诉信访工作造成的压力。如鄢陵县法院、许昌县法院、长葛市法院积极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从诉讼之初就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襄城县法院、禹州市法院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文书的制作,增强裁判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慎重的辩法析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魏都区法院借鉴外地法院经验在立案庭成立了案件速裁庭,大胆推行速裁审理模式,缩短了审理周期,以最低诉讼成本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前我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一)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仍是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认识不够,存在应付拖延现象。表现在个别基层法院对涉诉信访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信访机构的定位等方面,还缺乏深入认识。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规律研究不够主动,工作思路不很明确。个别基层法院的领导仍然把这项工作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上面强调了就抓一抓,上访的老户多了就抓一抓,否则就不管不问。个别基层法院和法官存在畏难情绪和厌战思想,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工作不够深入、扎实,甚至存在应付推延现象。如今年第一、二季度通报的赴省进京案件至今仍有部分案件没有落实包案领导,有的即使落实了包案领导,包案领导对案件也没有做到亲自过问、亲自处理、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二是源头治理不够,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两级法院虽然在源头治理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涉诉上访的源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赴京上访量虽有所下降但基层法院的涉诉上访,特别是越级访、重复访占较大比例。在长效工作机制上,对无理缠诉的上访老户,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工作中的“三多三少“(即上访多,手段少;案件多,人员少;事情多,经费少)问题也未从整体和根本上得到解决。三是沟通不够,信息和经验交流少。对涉诉上访问题虽然两级法院加强了信息沟通,但还不适应工作需要,对老户的复查没有做到一案一档,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理没有做到一案一报,对推行的有效做法和采取的新措施不能够很好的总结推广,对审理法院和上访人不在一地的案件相关法院缺乏沟通和配合,“两不管”和“各自为政”的现象均有不同程度存在。四是“申诉难”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在,在涉诉上访环节上,上访人等候时间过长,接谈人员接谈时间短,态度不够耐心;在涉诉来信环节上存在重访轻信倾向,群众的来信迟迟得不到回复,或回复时间过长,回复内容简单;在案件审查环节上,申诉人提交申诉材料至立案审查阶段时间过长,效率不高,且无法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涉诉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二)目前,我市的涉诉上访量居高不下,面临的涉诉信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

    一是赴京涉诉上访量居高不下。2004年,我市的赴京上访是38件,2005年是48件,2006年是40件,2007年第一季度是12件。

    二是越级上访数量持续攀升,涉诉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挑战。我市的越级涉诉上访特别是越级赴京上访数量居高不下,且呈逐年攀升趋势。在2004年至2006年的赴京上访数中,越级赴京上访数分别占本年度赴京上方数的67.1%、69%、73%,2007年第一季度赴京上访数量12件,其中越级赴京上访9件,占本季度赴京上访量的75%。越级上访超常增加,且呈现出人数多、秩序乱、滞留时间长、劝返难度大的情况,给中央和最高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既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又降低了信访工作效率,同时也影响了我市法院司法形象。

    三是重复访占有较大比例,缠访和上访老户问题突出。我市的赴京涉诉上访中,重复访所占比例较大,均占上访总数的60%,经过近几年的专项治理,重复访中的上访老户虽部分停访息诉,但仍有一部分长期滞京不归或经常性赴京上访。如魏都区的李忠良,许昌县的谷沛英,长葛市的常玉章,禹州市万忠宪,襄城县的盛圈等。他们有的以上访为业,靠上访为生,成为信访“顽疾”;有的专在“两会”或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聚集北京,闹事出丑,成为社会形象的污点;有的还长期露宿于法院门前,跟踪领导,纠缠法官,成为涉诉信访工作难以卸载的包袱。

    四是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目前,在赴京涉诉上访人员当中,有部分上访人员蓄意到中央首长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天安门广场、“两会”驻地、中央机关驻地上访。有的意图通过告“御状”、告“洋状”给承办部门施加压力,有的以死相要挟,恶意扩大影响,有的参与制造事端,影响首都的社会稳定。

    五是上访人的上访行为多呈非理性化趋势。从对全市涉诉信访案件进行整体分析来看,大多数信访人的上访诉求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其上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还寄希望将案件外的纠纷及利益要求一并纳入涉诉信访案件中加以解决。

    六是信访人对上访行为产生的效果期望过高,态度反复,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服判息诉。由于信访人的较多诉求具有不合理性,希望通过上访行为获取利益,所以服判息诉工作难做。

    七是信访人在长期上访活动中呈组织化萌芽趋势。部分信访人在进京上访或长期上访过程中结识,便互相联络,互相支持,与到京的各地信访人或本地的信访人结成了联盟,使信访活动呈现组织化萌芽的趋势。

    八是信访案件重复交办重复处理,效率低,案件终而不结,致使上访人长期上访。目前涉诉信访工作中大量存在一案多头交办,重复交办的情况,有的案件同时存在政法委、人大、信访办、省高院等多家交办的情况。接受交办的人民法院不得不一一反映汇报并反复复查甄别。

    九是缺乏统一的制度依据。尽管已有《信访条例》,中央、全国人大相继出台了信访交办事项处理的暂行办法,但缺乏统一并具有指导性的程序和实体规范,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协作程序无配套规定,给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和不确定性。

    五、对当前涉诉信访成因的探析

    (一)涉诉上访的表面原因

    涉诉上访的表面原因有多种多样,有些人上访是因为与他自身有较大的利益,有些案件在我们看来是因为一些很小的事情。涉诉信访也因人而易,与人的性格有关。课题组在走访时接触到一位当事人,她因20元的经济纠纷多年上访,我们劝她说:“这点小事算了,多年上访不值得。”她说“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对方承认欠我钱也就算了,可对方却不认帐,我为这口气上访”。可以说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有的人身上会上访,发生在另外的人身上却不会。除去上访人性格的因素,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观察涉诉信访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或适用法律错误或案件的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不公是几乎所有涉诉上访者声称的上访理由,在我们接触的上访人员中所有的人都声称法院的判决不公。但根据我们查阅案卷进行分析,事实上涉诉上访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因为司法不公,确实是因为司法不公上访的并不多。在我们调查的48起老户涉诉案件中有3件,占6.1%。这3起案件均通过再审已进行了纠正。同时,这3起案件中没有发现有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我们认为,涉诉信访中确实是因为司法不公的原因较少,主要是基于几点:(1)司法不公被夸大了,在上访人或案件当事人的认识中,只要案件的裁判不如意就认为司法不公,甚至,他是胜诉了,可他并不满意,他就认为存在司法不公,败诉方就更不用讲了。媒体所揭露出的司法腐败的案件和一些党政官员的腐败现象,给当事人造成一种无案不腐、无官不贪的错误印象。使得司法腐败被放大。(2)上访人声称存在司法腐败,导致裁判不公,也许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但是,上访人员没有证据,案卷中也看不出,在案卷中体现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不能认定是因司法不公导致的上访。(3)有些案件也许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但当事人并没有上诉,而是通过上访或找人大或新闻媒体进行干预。所以我们认为司法不公是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之一,但不是主要原因。 

    2、寻求绝对的司法公正。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法院司法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是在调查情况,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判案。人们所理解的司法公正是绝对的公正。故有些案件,也许当事人确实有道理,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导致其败诉。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认为没有天理没有王法,为寻求其自身认为的公道,不惜长期上访。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寻求绝对公正的上访。这种案件的处理从法律上来讲是公正的,但当事人坚持上访,我们调查的48件案件中有12起占25%。我们认为这种案件不属于因为司法不公上访的案件,而是当前司法活动中无法避免的现象。因为其一,从认识论上来讲,人们事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认识永远不可能与客观的一致,法院所能认定的事实,只能是证据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是事实,事实上法院判决案件只能是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二,由于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的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度,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受到限制。法院诉讼的胜败,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与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所以,确实存在就客观事实而言当事人能够胜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不属于司法不公。据我们调查,这种因寻求绝对的公正而上访的案件占涉诉信访的较大比例。 

    3、要求法院将生效判决执行到位的。作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要求执行,可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法院面临“执行难”,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致使当事人不理解,认为法院作出判决就一定要执行到位。作为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大致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判决能够执行到位但法院没有执行。其二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其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法院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力去执行到位。 

    4、要求法院解决问题。法院作为一个解决社会纠纷的机构,它通过判决或调解解决社会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法院都能够解决。有些案件只是针对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整个纠纷没有解决。也就是俗称的“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在我们走访的老户当中有一部分上访者上访是要求法院为其解决问题,因法院作出了判决或裁定,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遂不断上访要求解决问题。 

    (二)涉诉信访的深层次原因 

    以上只是对涉诉上访的表面原因的分析,但从整个社会和历史的背景下看,近年来我国的信访数量在不断增多,法院的涉诉信访也在不断增加,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体制原因、观念原因,涉诉上访属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的社会现象、政治现象。

    1、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十分突出。有些矛盾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在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突然释放出来。首先,经济发展表现出的贫富差距的增大,20%的人拥有80%的财富,80%的人只拥有20%的财富。用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测量方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高于国际上通常认为的0.3——0.4之间的中等贫富差距,贫富差距的增大导致了一定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其次,当前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公正现象,表现为一些贪污腐败现象,一些人通过投机取巧,或通过其自身的优势地位,或通过权力寻租获取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通过自身的勤奋努力不一定能获得回报,勤苦劳作的农民无论怎么勤劳还是摆脱不了弱势群体的地位。最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广泛的经济交往和人与人之间广泛的流动产生大量的纠纷,而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适用新的形势来解决纠纷。比如,以前村里的纠纷可以通过村长来解决,单位的纠纷可以通过领导来解决。现在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人员不再象以前一样有权威解决纠纷了,导致矛盾的大量增多。人们将信访机构当作一个解决纠纷的机构,将上访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 

    2、司法工作的规律没有受到尊重。对法院来讲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只有两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标准只能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公正只能建立在证据事实的基础之上。从程序公正方面来讲,只能是法官居中裁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诉辩权利。受认识能力的局限,法院无法认知客观事实。司法不可能作到绝对的公正。但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工作的规律不能接受,为寻求绝对的公正不断上访。 

    3、法院功能定位的矛盾。长期以来法院作为一个纠纷解决的机构,解决了各种纠纷,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功能定位的误解,认为法院能够解决所有的纠纷。因现阶段法院受司法环境的限制,有很多纠纷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尽管目前根据法律有些纠纷法院能够受理,但法院没有能力解决。而且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司法的消极性原则,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只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法院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可一些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到社会问题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可当事人对法院功能的不理解,认为诉讼就要解决所有的问题。 

    4、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裁决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法院的裁决通过两审终审,具有最终的权威,没有法定的理由,未经法定的程序是不能够推翻的。对法院的裁判即使认为不正确也会尊重。就象戈尔诉布什的案件,美国国民有多半认为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糟糕的判决,但是,他们尊重这种司法制度,因此愿意尊重法院的判决。可是,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不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从内心来讲不服从。通过不断上访的方式,挑战法院的司法权威。 

    六、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涉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认真落实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是涉诉信访工作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各级法院党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定期召开信访例会,专题研究信访工作,解决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法院领导必须坚持批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实行定期接待和预约接待相结合的方法。对重大的信访问题必须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要对所包案件亲自组织协调处理,力戒只挂不包现象的发生,确保重大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建立涉诉信访的防范机制

首先,应建立涉诉信访预警机制。要改变过去单一通过诉讼发现信访苗头的局面,充分联合各种力量,借助各种渠道,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间调解等多渠道发现涉诉信访的动向,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预警,防范未然。其次,完善涉诉矛盾排查机制。法院各部门对办理的案件要全面分析情况,定期排查,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当事人反映较多、可能信访的案件应及时汇报,提前制定好紧急处理措施。其他单位、部门对遇到的各类情况也应定期分析、排查,对可能诉至法院,当事人可能不服裁判进而信访的案件及时通报法院,使之在处理上取得主动。再则,要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涉诉信访中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之前对案件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计不足,在承担了一定的诉讼风险后心有不服,所以,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及审判时应充分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减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减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案件。此外,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减少涉诉信访的有效途径。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突出的作用,是防治涉诉信访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从注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衔接的角度来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制度的革新与发展,使两者能相互促进,在全社会建立多样、统一的矛盾调处机制,将出现涉诉信访问题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完善涉诉信访的调处机制

要完善涉诉信访的调处机制,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将涉诉信访的处理与《信访条例》相结合,打破条块分工,在全社会形成信访处理一盘棋,建立大信访格局。要统一在《信访条例》的原则之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在各单位、各部门间应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可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定期信访通报等形式实现信访信息的资源共享,使各部门及时掌握信访案件的处理进程。可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使各单位、部门在重大信访问题的处理上统一认识,协调一致,提高信访处理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拖延,减轻信访人来回奔波之苦。还要注意畅通联系渠道,拓宽沟通方式,认真倾听群众心声,建立信访绿色通道,通过公开信访电话、定期征求意见、院、庭长接待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并及时解决信访问题,防止矛盾扩大化。

提高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接访时明确告知信访人处理时限及责任人,逾期未作出明确处理的追究相应责任,在提高整体效率的同时更要注重每个环节的效率平衡,避免因某个问题的处理不及时而影响其他问题的处理效果。已推行的公、检、法、司、行五部门定期联合接访处访制度在现阶段仍不失其运行价值,实现五部门联动,“一揽子”解决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减少信访问题因流转耗时而使信访人情绪激化、升级信访的问题。坚持好回访制度。对已办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定期回访,反馈意见,防止矛盾反复、反弹。建立对无理缠访的处理机制,促进涉诉信访的法制化、制度化,消除无理缠访给社会、法院带来的恶劣影响。

    (四)强化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信访问题根源在审判,加强审判监督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和解决信访问题。审判监督包括对案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对案的监督又分为对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和对案件裁判结果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则分为对主观思想的监督和客观能力的监督,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应从这四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要建立健全对案件审判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从立案、送达、庭审到宣判、执行,环环有监督,尤其是对庭审与执行的监督。可实行庭审、执行现场考核制度,设立专门考核组织,采取自觉申报考核与不定期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从庭审形象、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庭审小结等方面全方位地考查审判人员的庭审、执行质量,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交流与总结,相互促进提高。将判(执)后答疑制度化,纳入审判人员综合评价体系,对特定案件(主要是疑难重大案件和涉及重大社会矛盾的案件)要求必须作出书面判(执)后答疑,并将其作为案件评查的一个重点,使可能转化为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答疑解惑的过程中逐步减弱,最终服判。

    其次,强化案件质量监督。应严格案件质量标准,将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追究,对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总结经验,同时还应注意因时而宜的修改案件评查标准,使之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第三,严格监督法官的从业行为。对违法违纪,有损法律、法院、法官权威、形象的行为一追到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不敢为”;注意对审判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及职业责任感、荣誉感的培养,使之“不愿为”;严格划清法官与其他职业的界线,严格自身行为规范要求,塑造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在审理中不仅做到以理服人,更能以德服人,使当事人在感受到法官人格魅力的同时对其作出的裁判也心悦诚服。

    第四,强化法官专业素质培训,减少差、错案的发生,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治本之举。打造学习型法院,大兴学术之风,改变过去从实践中总结经验的单一学习方法,倡导法律理论研究,通过理论来指导有目的性的实践,形成一个理论指导实践、实践验证理论的完整学习流程,提高理论成果转化与实践经验运用的效率和效果;以局域网、报刊等为载体,提供多种交流平台,鼓励大家开展业务理论的大讨论,并由此营造出自发学习的浓厚氛围;建立学习激励机制,对积极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怠于学习、不思进取的人员则作相应惩罚,促使其学习活动由被动转向主动;不定期对新出台法律规范、解释及政策进行专门培训,制定中远期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五)完善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是党和国家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但当前的责任追究制度无法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因此,必须构建完备的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审判、执行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所引发的问题谁负责,从根源上减少和控制越级上访。我们认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几个层面:一是已有的接访处访责任追究制;二是办案责任追究制,即上访问题属于哪个阶段,则由其承办人员为该访的责任人,负责与信访人员共同做好案件实体上的息诉处访工作,杜绝“法官只管审(执)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 的现象;三是信访责任与干部任免、奖惩制度相对接的考核制,从科学管理 上加以保障。可以说,目前的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尚停留在领导提提要求,条条发发文件,并没有能真正落到实处。

    (六)建立系统的涉诉信访理论研究机制

面对问题,要知道“怎么做”,首先就应知道“是什么”“怎么样”。涉诉信访问题虽是因司法实践而起的,但从长远来看,要想彻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理论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一要科学地界定涉诉信访的条件,将合法信访与违法信访、乱访等区别开来,分别对待,以采取合理措施。二要科学地制定涉诉信访的程序,既要保证信访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同时还要考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要在突出涉诉信访特点的前提下使之与其他信访的处理程序尽量协调一致,符合大信访格局的要求。三要重视对涉诉信访形势的特点、发展趋势的定期研究,在对问题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和加强接访、处访等相关措施,做到有的放矢。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3665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