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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05-23 17:03:43


    执行异议制度是设置在执行过程中一道纠错的防线,能够及时保护和实现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襄城县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个别案外人滥用异议权以达到以假乱真、逃避执行,实现自己不法利益的执行案件不在少数。

    据统计,襄城县法院2012年度共受理执行案件676件,其中受理执行异议案件8件,占收案总数的1.18%。异议都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尚未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提出书面异议的8件执行案件中,按案由分类:民间借贷3件,占异议案件的37.5%;买卖合同3件,占异议案件的37.5%;劳务合同1件,占异议案件的12.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件,占异议案件的12.5%。按人员分类:提出执行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亲戚、朋友的有6件,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数的75%,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有2件,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数的25%。从执行标的种类分类:银存款7件,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数的87.5%,房产1件,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数的12.5%。从结果分类:异议成立2件,占异议案件总数的25%;驳回6件,占异议案件总数的75%。

    表现形式为一是配偶、子女、父母及近亲属提出执行异议。个别被执行人为达到规避执行目的,通过假离婚、假诉讼、假析产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给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近亲属,一旦法院对其可供执行财产处置,他们就会提出执行异议,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财产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二是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在农村,有些村民委托个别所谓的“能人”卖烟叶、花生、玉米等农产品,这些所谓的“能人”就是被执行人,法院通过金融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帐户时,村民就会提出执行异议,称钱款是他们的货款。

    建议对案外人滥用异议权的处理:一是设置预立案制度。对异议人仅提供申请书而无相关证据的,暂不立案,责令其提供证据。若无证据的,不予立案。二是严格举证义务。对于申请执行异议的案件,申请执行异议人应承担相应的证据材料,若不提供,对其执行异议的申请不予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经审查发现其是恶意异议的,立即中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恢复执行程序。三是提供执行担保。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可由异议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因审查异议而贻误执行时机造成的损失无人承担。如异议成立,异议人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异议人不成立,异议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逃避执行,除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人员按上述方法处理。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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