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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反映基层法院推行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3-07-30 17:07:47


    小额诉讼制度自2013年1月份实施以来,许昌县法院没有一起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例。据统计,许昌县法院1-6月份新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91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收案504件,其中有部分案件符合小额程序条件,也没有进入小额诉讼程序。该院通过调研发现,之所以存在小额诉讼制度推行遇阻,主要存在“一差三难”的问题:一是基层法院及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主动性差。新民诉法规定实施小额诉讼制度虽能节约审判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基层法院担心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后,当事人没有了上诉的渠道和途径,会选择上访、缠访,基层法院的信访压力会随之增大,法官也认为一审终审使自己办案风险加大,由于认识不到位,主动性差,给推行小额诉讼制度带来阻力。二是定案标准难。我国新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只是对标的额作出了规定,没有对适用案件类型作出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案件标的额的确定不难,但仅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一标准也无法确定应该适用的案件类型。三是程序操作难。我国新民诉法没有对小额诉讼的具体程序规则作出单独的规定,法院在实际的立案、送达、审理、裁判、执行的办理流程、时限、操作方式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不知如何操作。四是当事人救济难。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认为是剥夺了自己的上诉权,甚至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效力不如一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效果好,不愿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为小额诉讼制度的推行带来难度。

    对此,许昌县法院建议:一是从提高思想认识和考核机制上引导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把推行小额诉讼制度上升到国家法治进程的高度,作为提升民事审判质效的制度保障来认识,使法官明确它是快速化解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有效办法,克服思想屏障;上级法院要把小额诉讼适用率作为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纳入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年度目标管理,在制度上予以强化。二是从定案标准和程序操作上保障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上级法院应尽快出台《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实施细则》,应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类型、案件立案、送达、审理、裁判、执行的办理流程、时限、操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三是从扩大宣传上营造实施小额诉讼制度的司法环境。利用主流媒体宣传小额诉讼制度,让公民知道小额诉讼带来的便利和好处;法院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流程,发放《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有条件的法院还可开设小额诉讼的专项立案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四是从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上确保小额诉讼制度的准确运用。通过上级法院举办小额诉讼专题培训班的方法,培训骨干力量,基层法院推行一帮一扶的结对方式,充分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作用,提高掌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能力;建立小额诉讼案件剖析研判制度,分析研究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难题,为法官准确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做实做足功课。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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