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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思想认知对法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08-12 08:27:50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在诸子百家的思想中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法律思想的争鸣,则已经深入到了法理学的范围。先哲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设定、法律的作用、司法价值目标、司法官吏在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中的重要地位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见解,大大丰富了我国以至整个世界古代法学的内容。

    一是儒家思想对法治的影响。儒学,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以后即成为了当时所谓“儒墨显学”中两个著名的学派之一,并继续随着各个时期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繁衍、派生出各种应时的学说;后来儒家八派,影响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一部中国思想史,无处不反映出受儒家思想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影响。就法律思想而言,儒家文化继承并发展了以西周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其中包含了部分极为重要的司法思想。但是总体来说,礼制的儒家思想实现了内心道德立法和情理、法理的有效统一。在情理和法理出现矛盾的情况下,情理大于法理,情理决定法理。  

    孔子主张“为政在人”,他强调了贤良执法对国家法律的推行及实施的重要性,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孔子还强调了司法人员要带头遵守法律,以公正作为司法价值追求,做到“身正令行”、“修己以安人”。

    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对于法律和司法者之间关系的观点,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人去认真执行法律,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荀子对法律与司法之人的关系的表述更为直接,影响也更为深远,强调“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如果没有优秀的司法官吏去执行法律,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国家也可能走向动乱。

    二是墨家思想对法治的影响。墨家思想虽然在汉朝以后就逐渐消亡了,但它的社会影响是延伸到现在的。与儒家同为先秦时代重要思想流派的墨家对“法”也很重视,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他们认为法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工具,“兼相爱”就是主张人与人之间普遍平等,“交相利”就是要求人与人之间实现互利。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只有平等才能交相爱,与儒家的爱分等级不同,儒家的"忠、孝、友、恭"是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爱。

    墨子提出“不杀不辜,不失有罪”的司法思想,反对循私枉法,认为“杀盗非杀人”,主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墨子还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以“利民”作为经济立法的指导原则。

    墨家在法律上提出的关于公正审判、罪刑相称以及以利民为指导思想的经济立法原则等等,都不失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精粹。

    三是法家思想对法治的影响。法家是诸子百家思想中最为直接关注司法问题的思想流派,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强制作用,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但还是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由国家制定,应随时代而变,应公开公平等等。与其他思想流派相比,法家的思想还直接在战国时期秦国以及后来的秦王朝中得到实践,并一定程度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制。

    商鞅从性恶论出发而视民为役使的工具,并由此而走向重刑,主张对外攻战,常为后人所诟病,但商鞅变法以图强的行为足以证明他看重法的作用。他把法作为治民之具,他说:“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韩非可谓法家之集大成者,在《韩子·有度》里他不但强调“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而且强调管理国家各项政务都应依法。首先是选拔考核官吏要依法:“明主使法择人,而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其次强调官吏的行为要依法;再次,强调依法考核官吏;最后,依法赏罚臣下。

    但是法家并不是完全反对仁义廉耻,管仲这个典型的法家人物就把"仁义廉耻"称为四维,认为是维系国家根本的原则。法家思想一般包括几部分,一部分,讲法律的重要性,一部分,讲法律如何在国家中设立和实施,即法、术、势相配合。但总体来看,法家还是为封建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提供的方案和理论。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对这种法律遗产绝不能置之不理。诚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许多消极因素。既然如此,我们就应抱批判继承的态度,在揭露中扬弃,在批判中吸收。只有这样才能继承和发扬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优秀成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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