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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院和民政部门建立离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发布时间:2013-10-12 16:15:03


    目前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离婚,另一种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与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因法院、民政属于不同国家机关,如离婚信息不能互联共享则容易导致一些人不诚信、钻法律漏洞等问题。例如甲女与其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为与某男青年结婚刻意隐瞒自己的婚史,因法院、民政部门离婚信息没有互联共享,对于甲女的不诚信行为该男青年就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知晓。又如乙男与其妻已于2010年经A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时乙男为了贷款,到A区婚姻登记处谎称结婚证遗失,需要补办,由于A区法院和民政部门未能实现离婚信息互联共享,婚姻登记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甲某开具了夫妻关系证明书。

   综上,为避免离婚信息部门间不对称造成的管理困难,维护良好的婚姻管理秩序,建议法院与民政部门建立离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具体做法如下:一、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于裁判生效后15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法院将相关送达凭证归入案件备查;二、民政部门收到法院送达的已生效离婚裁判文书后,应于15日内将离婚信息(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裁判文书案号、收到裁判文书时间等)录入系统;三、法院、民政部门均应建立相互间的离婚信息登记备案制度,于每年至少共同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离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进行工作交流。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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