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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猝死 医院未尽审慎义务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3-10-17 16:31:18


    陈军因患食道癌到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医院称很成功。正当陈军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中时,陈军突然去世。“好好的人怎么说没就突然就没了”,这个消息让其家人感到无法接受。随后,陈军的家人认为医院系用药错误、疏于监护及抢救不及时等过错行为导致了陈军的死亡,而将该医院告上法庭。2013年10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即12621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许昌市民陈军因食道不适被送到许昌市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并于一周后在该院进行食道癌根治手术。术后不久,陈军便发起了高烧。随后,该医院医嘱陈军家属给予吲哚美辛剂拴直肠给药。4天后,陈军的心率开始增快,后出现意识障碍。经抢救无效,患者陈军于次日被宣告死亡。起诉中,陈军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等相关费用计279262元。诉讼中,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委托河南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结果为:医院对陈军诊断正确,选择手术合理。但术后在使用吲哚美辛拴剂解热虽无原则性错误,但没有尽到高度谨慎义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军在该院处接受治疗后死亡,双方产生纠纷后,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对陈军术后诊疗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故对陈军死亡而给其家人遭受的损失,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以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6214.92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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